最近,读者郑先生来电咨询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保单未批改为由拒绝赔付。原来,2010年5月30日,郑先生从方某手中购得一辆自卸式货车,该车于2009年10月18日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10年10月17日。但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方某未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批改手续。2010年7月24日,郑先生雇佣的驾驶员齐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齐某当场死亡并致多人受伤,该车受损。郑先生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但以未被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请问,保单未批改,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了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林兴:
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虽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的做法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没有变化。保险条款即使有规定,买卖保险车辆保险要批改,这一规定也只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规范管理保险车辆,防止冒领或骗取保险金,不能作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为投保车辆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被保险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此新规定明确了财产转让理赔,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编辑陈陟czmocho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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