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某医疗门诊部(甲方)与我签订了一份《门诊部托管合同》,将该门诊部委托给我经营管理,由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原有场所及所有设备归我使用,每月向我收取10万元管理费,对外我仍以甲方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今,我已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一年多时间,现在想终止合同,但甲方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请问门诊部如此托管,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谢兼明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门诊部在你经营管理期间,由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对外开展业务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这种全面的托管经营,实质上是甲方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你,门诊部由你承包经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你与甲方签订的托管合同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其次,该托管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医疗机构禁止托管,从这一层面来看,这份托管合同看似合法,但正如前面所说,该合同是名为托管,实为租赁、承包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同,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你和甲方签订的门诊部托管合同,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亦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列,因此是无效的。如甲方仍不愿终止合同,你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编辑 陈陟 czmocho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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