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完美人生不可或缺的。它是一种幸福与获得,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为这种责任缺失,婚内、外的特别伤害也渐渐多起来。面对种种伤害,该如何谨慎维权?下面案例可为你正确维权提供借鉴与帮助。
1、婚外情被捉奸拍照,谁侵谁权?
[案情]齐女士与丈夫汪某结婚10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一家人日子过得融洽。然而,自2010年春起,齐女士感觉汪某逐渐对自己和儿子冷淡起来,后经仔细观察及邻居传闻,发现丈夫有了第三者。为顾全儿子和家庭,齐女士忍受着种种压力乞求丈夫回心转意。可汪某竟然于今年初,借外出打工之机时常与第三者李某在外同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齐女士离婚。为让有过错的汪某承担赔偿责任,齐女士于痛心和绝望中,决定找人帮忙收集证据。一天夜晚,齐女士找来亲友,带上照相机强行闯入汪某与第三者李某居住的房内,将丈夫与同居的李某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齐女士将这些照片作为证据交到了法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丈夫赔偿精神抚慰金7万元。庭审中,汪某对照片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庭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汪某赔偿齐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此案审结后,第三者李某以齐女士侮辱其人格、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齐女士赔偿李某居住房屋被踢坏的房门及家具等,实际所造成的损失费,并向李某赔礼道歉。
[评析]本案,齐女士提出的反诉,只是要求汪某赔偿精神抚慰金7万元,而未要求过错赔偿,这是为什么?
尽管双方离婚,确实是因为汪某的不忠行为所致,这种不忠行为并非是《婚姻法》中所严格规定的(法律上)的过错行为。若提出过错损害赔偿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汪某与第三者李某共同居住只是时常、且不够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情形。
齐女士捉奸拍裸照行为为何不构成对汪某、李某的隐私权侵害?
隐私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本案中,从齐女士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其主观上没有披露原告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汪某与李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齐女士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拍照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
但是,齐女士毕竟未经汪某、李某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其住宅,侵犯了对方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2、因婚外情离婚可否要求过错赔偿?
[案情]经单位同事介绍,赵艳茹与马某结婚成家,6年来的婚后生活一直家庭和睦。可自从马某在单位提升为销售科科长后,便与同科室的一名新来的大学生田某来往密切,从那时起,夫妻感情渐渐变得冷淡起来。为弄清他的真实情况,赵艳茹终于查到了马某与田某婚外恋的证据,而且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马某也不得不承认。现在,赵艳茹想与马某解除婚姻关系,而离婚的根本原因是马某的不道德行为所致。对此,赵艳茹可否对他提出过错损害赔偿?
[评析]婚外情确实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不道德、不忠行为。但这种不忠行为并非是《婚姻法》中所严格规定的(法律上)的过错行为。若提出过错损害赔偿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是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对这种过错做出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而赵艳茹的情形尚不符合条件。
当《婚姻法》调整不了这种损害行为责任时,赵艳茹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不道德的婚外情行为侵犯了受害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身份权,进而,也使其人格尊严、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对此,受害方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若不成,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非婚同居受伤害,可否要求对方担责?
[案情]离异后,已过不惑之年的林雪,在网上认识了单身的大宝。因为都是单身,又很谈得来,没多久二人由相识到相知,由相知到相爱,并很快同居了。那段时间里,二人大有想见恨晚之念,生活得挺甜蜜。然而,生活充满了变数。一次单位组织职工身体保健检查,林雪被查出宫外孕。在进一步的检查中,因为种种原因,医生要求林雪做一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开始,大宝还依然如初地爱着林雪,并曾在短信里明确表示“我会对你好,对你负责的”。可在林雪受尽病痛之苦后,当他得知光治病费用就花了2万余元,缺乏责任心的大宝竟然不辞而别。3个月后,林雪再次找到他,并要求他赔偿损失时,大宝却说:咱们俩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再说,都是你自愿,我并没有什么过错,我不管。依据法律规定,大宝有赔偿责任吗?
[评析]大宝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虽然是同居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这种非婚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关系引发的损害赔偿等财产纠纷,法律是给予保护的。结合本案,双方因同居生活而引发女方宫外孕伤害,尽管是双方都没想到,也是不愿意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然而,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分为3种责任形式: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林雪因治病以及所发生的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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