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河南省焦作市某建筑队的负责人,一天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路面颠簸,不慎将装有10万元工程款的公文包丢失。马某到家发现包丢失后,随即与家人一起沿原路返回寻找,从周边群众处得知公文包被路边开商店的郑某拾得。
经人调解,郑某同意将公文包还给马某,但提出要马某付1万元酬金,马某不同意;郑某又将酬金降至8000元,声称如果马某不同意,就不承认拾得公文包。
马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郑某扣留8000元。郑某经中间人扣留马某包内8000元后,将公文包及余下现金92000元返还给马某。马某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郑某索要酬金过高,于是又找到郑某要求再退还5000元,遭到郑某拒绝。马某一怒之下,将郑某告上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拾到遗失物后,依法应当返还马某;至于马某是否给付酬金,应由马某主动、自愿地作出表示,马某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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