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合,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不满三岁。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将我们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孩子。前夫则搬了出去。前几天,前夫突然找上门来,说他再婚需要房子,房子赠与孩子说是说了,可并没有过户到孩子的名下,他要撤销赠与,重新和我商量房屋的分割问题。请问:前夫撤销赠与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赠与应当过户。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这类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赠与,属于一种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离婚时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在处理离婚中的财产问题时,在《合同法》与《婚姻法》等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至于房屋过户问题,离婚时同意赠与房屋但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离婚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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