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前男友张某同居初期,张某家开办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举步维艰,我一边鼓励他、帮他出点子,一边利用工余时间帮助他经营管理,并通过朋友联系低价货源和销售客户等。通过共同努力,公司扭亏为盈,还积累了相当的客户人脉。而我所付出的努力和劳动未能得到任何回报。请问:我能否索要劳动报酬?
答:
你不能索要劳动报酬。主张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而你与张某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确定雇佣关系,所以,也就不能主张劳动报酬。
你虽然不能主张劳动报酬,但可以主张分割共同经营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为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对此,你可与张某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对你参与经营这段时间的共同所得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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