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孤儿。在地震的一个月后,通过当地的民政部门,我被一对夫妇收养了。刚开始,他们对我都很好,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经常吵架。去年5月,他们协议离婚了,双方约定我由养母抚养,养父无需支付抚养费。前不久,养母被公司解聘,现已无生活来源,而我也即将升入高中,开支加大。养母为此事找到养父要求他出一部分教育费,但他却以我不是他亲生的为由加以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养父定期向你支付抚养费。
首先,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在你成年以前,你的养父母无权单方和你解除收养关系。
其次,你养父对你有抚养义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你虽不是养父母亲生的,但他们仍然对你有抚养义务。
最后,你养父母离婚时虽然签订协议,约定你由养母抚养,养父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你的养父母离异对于他们与你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影响,他们任何一方对你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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