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因为感情破裂,我提出离婚,丈夫同意,不过,却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今后我如果再婚,必须征得孩子的书面同意才行。他说只要我答应了这个条件,其他方面我怎么说就怎么办。我仔细算了算,再婚非要孩子的书面同意,那最起码得等孩子懂事以后吧?他现在才两岁,等他真正懂事,少说也十年开外了。谁知道这十年中会发生什么事?万一遇到对我、对孩子都好的人,难道我就只能眼睁睁错失良机不成?所以我想问问,如果把我丈夫那个“条件”写进离婚协议,法律上真能有效吗?
答:
你的想法估计是这样的:如果“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内容有效,则离婚协议的事再从长计议,这不平等条约你不签;如果“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内容无效,则将计就计,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到时候孩子归你,财产也如你所愿,而丈夫给你戴的那个紧箍咒,却因没有法律效力而化为浮云。那么,“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内容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呢?从法律上讲,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这个条款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涉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便你自愿签订了,也随时可以反悔。就是说,你将计就计的话,法律上不必有任何顾虑,你丈夫欲让孩子拴住你的如意算盘只能落空。
不过,要不要将计就计,你也得慎重考虑,毕竟,这将计就计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任何问题,可在孩子父亲那里,还是落下了“把柄”。他以后若是以此为由纠缠指责你的话,也会令你穷于应付。而从将计就计获得的利益来看,无非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占了些便宜,因此,不同意丈夫那“条件”,与他堂堂正正地离婚,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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