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原因被迫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问:

  今年1月4日我休完产假到公司上班,得知目前公司状况不好,我的岗位没了。但是法律规定女员工“三期”内不得作为裁员对象,公司就给我放假3个月,从1月5日起到4月5日为止。就公司经营形势看,3个月的假期结束之后,我也未必能回去正常上班。如此耗到合同期满,还不如直接辞职。但如果我主动辞职,还能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因前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你现在处于哺乳期,公司并没有解除你的合同,4月5日后公司会不会解除,也是未知数。如果你因这个“可能”的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前述情形,公司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为今之计,你不妨耐心等待,反正还有哺乳孩子的重大任务,不如到4月5日再说,那时,如果公司要裁掉你,你再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的事儿,或者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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