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隐瞒的财产还能追回吗?

  案情介绍:

  齐女士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一直将自己的前夫刘先生称为“骗子”,表示自己在离婚过程中成为了受欺骗的受害者。

  齐女士与刘先生此前在2005年结婚登记,从2012年左右开始,两人关系趋于冷淡。之后刘先生在2013年提出离婚,理由是认为两人在生活观念上存在分歧。齐女士曾经尝试挽回这段婚姻,但由于刘先生态度坚决,齐女士最终也就同意离婚。由于两人婚后并未生育,因此离婚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财产分配方面,达成的方案是两人当时居住的一套房屋产权归齐女士,此外婚后购置用来出租的另一套房产归刘先生。依照这一方案,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也已经完成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上述手续全都办妥的几个月之后,齐女士从亲戚那里听到了一条意外的消息,那就是除了以上两套已经完成分割的房产之外,刘先生还曾于2008年在外地购买过一套房产,却从未将此事告知齐女士。听到这一说法之后,齐女士随即向刘先生提出了质问,而刘先生也承认购买过这套房产。但是当齐女士要求对于房产份额进行分割时,刘先生却强调两人当初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认为既然齐女士同意只要一套房产,那么即便现在发现了新的财产,也无权再参与分配。

  对于刘先生的这种说法,齐女士一方面觉得很无赖很可气,但另一方面也有点担心,毕竟当初离婚协议中的确没涉及到这部分内容,而自己又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所以她询问律师,到底能否在离婚后继续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份额。

  来一点家法:

  对于在离婚过程中并未进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之后,当事人是否还能要求进行分割呢?

  律师分析:

  齐女士所遇到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其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就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所涉及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现金和存款之外,还出现了房产、股票、债券乃至各种新的财产类型。有些时候,就连所有权人也未必搞得清自己到底拥有多少财产。而在夫妻之间,也经常出现其中一方并不了解另一方真实财产的情况。

  正因为如此,无论采取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方式,都可能出现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得到处理的情况。尤其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有心算无心”的局面,即有一方故意在协议过程中隐瞒部分财产,从而不将这部分内容计算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然后又哄骗对方尽快在协议上进行签字,企图独占原本应当由两人共享的份额。

  如果想避免遭遇这类“陷阱”,要求相关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如果有可能,尽量从多角度了解对方真实的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求助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争取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再谈具体的分配方案。

  那么,万一像齐女士这样,在离婚过程中错过了及时维权的机会,是不是就只能接受这个结果呢?答案并不是肯定的。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其实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所以对此制定了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只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且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齐女士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当初被刘先生隐瞒的这套房产。当然,在诉讼之前,齐女士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准备。一方面,应当前往该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目前的权属情况以及刘先生取得房产的时间,以证明该房产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另一方面,既然刘先生对于该房产进行了隐瞒,那么不排除他在离婚时还藏匿其它财产的可能性。齐女士需要尽量获取这方面的线索,如果能得到确证,那么其它新发现的财产,同样可以作为未来起诉要求分割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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