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然而,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拒绝接受诉讼。
这个案件起诉和未被受理的焦点在于,自然物是否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是否可因受到伤害而有权利起诉肇事者。而分歧在于,起诉者认为自然物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拒绝者认为自然物没有权利。关于自然物有没有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早在1971年,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哲学教授克里斯托弗·斯通在《南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题为《树木拥有法律地位吗》的论文就加以了肯定。他认为,我们的社会应当“把法律权利赋予森林、海洋、河流以及环境中其他所谓的‘自然物体’——即作为整体的自然环境。”
自然物应当享有法律权利的理由在于,人不能仅仅视自己才有权利,人生活在自然中,与动物、植物、生态系统、大地等等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二,人作为大地上最有智慧的一员应当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自然物,这正是人与非人类自然物的一个本质区别:动物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不仅关心他人也关心自然物;不仅认同他人的权利,还认同自然物的权利。其三,尽管自然物不会说话,不可能为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但他人,如环境爱护者、律师和每一个公民可以代表它们。这正如公司、单位、政府机构、法人机构、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一样,只要承认它们有权利,就可以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权利诉求和法律问题。
1978年1月27日,美国赛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杜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诉讼,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放牛、放羊。结果,法院判决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两年内完成在帕里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审理此案的道格拉斯法官的判决理由令人深思。
道格拉斯法官说:我们也应当把这种拟制推广到那些感受到人类现代技术和现代生活的毁灭性压力的峡谷、高山、草甸、河流、湖泊、河口、沙滩、树林、沼泽地甚至空气上去。河流就是所有靠它为生的生命——鱼类、水生昆虫、河鸟、水獭、食鱼动物、鹿、麋鹿、熊以及所有动物,包括人——活生生的象征,它们靠水为生,或者为了它们的视觉、听觉,或者生活而用水。
只有自然物的权利得到确认,为它们维权的诉讼能正常进行和公正审判,才能遏制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