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Coke)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万万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
“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司法便成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领域。不只是英国,在当今的西方各国,从事法律职业都要以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为前提。
(文/江艳玲摘自《南方周末》)
(作者: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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