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心理初探

提起职务犯罪,大家应该都不会感到陌生,而且马上会跟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联系起来。是的,所谓职务犯罪,即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现行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的部分罪名、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以及部分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中贪污贿赂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财图利、损害公务活动廉洁性的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职务犯罪则具体包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四种。而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34个罪名。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则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7种。

无论古今中外,只要有权力存在之处,便可能有职务犯罪滋生的空间。特别是在近现代,各国都开始现代化的进程,在各个领域大量投资,而往往却忽视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对人的监督,从而使腐败问题迅速生长,大量国有资金落入掌权者的私囊之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全了一些钻制度空子的人的私欲,致使经济建设的成果大打折扣。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步较晚,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许多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这时腐败便会趁虚而入,侵蚀着我们的改革硕果,分裂我们的党群关系。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关键阶段,腐败问题的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都超出了我们的精神准备,腐败现象的黑影在不断扩展,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可以说,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所以,如何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即成为我们当前反腐斗争的重点。而在打击与预防之间,前者治标,后者治本。因此,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又是反腐斗争的重中之重。

一、职务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预防工作的重点又在何处呢?在这之前,让我们先来明确一个理论基础,即内外因论。马克思的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其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源泉,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性质和方向,外因对事物发展起推动促进或延缓阻碍的作用,其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众所周知,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则不能构成犯罪。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犯罪心理因素。此即犯罪的内因,也即职务犯罪的内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实质就是犯罪主观方面也即犯罪心理的客观行为表现。职务犯罪除了在犯罪主体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外,其他构成要件和普通刑事犯罪并没有区别。因此,了解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及客观环境对其主观心理的影响,从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不能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预防,则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又怎么来了解、认识、乃至揭示职务犯罪的心理,进而利用其来为预防职务犯罪服务呢?这就涉及到犯罪心理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犯罪心理结构。所谓犯罪心理结构,即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通过对犯罪心理结构的研究,我们就可以更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个体犯罪发生的原因,从而可以更自觉地预测和预防、揭露和打击犯罪,并更有效地改造、矫正犯罪,最终瓦解犯罪心理结构,建立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心理结构。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认为犯罪心理隐藏于犯罪人的内心世界,难以界定与判断,因而缺乏实际意义。其实不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的心理现象和意识,同其它事物一样,都是可知的。大量的犯罪案例也告诉我们,一切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犯罪心理这一内部驱动力的作用,既然犯罪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一定能被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并运用其规律。同时,人的犯罪心理也会在其语言、行为等外在方面有所反映,不可能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从而为我们在事前洞察其犯罪心理提供了可能。
既然犯罪心理结构如此重要,而具体到职务犯罪的心理结构又是怎样呢?根据有关方面的分析研究表明,职务犯罪的心理结构大体上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认识特征。职务犯罪人多有贪婪的欲求和钱权交易的观念、拜金主义的思想,看重物质利益,认为“不捞白不捞,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灵魂深处向往的是以权谋私。

2、复杂的动机斗争特征。职务犯罪人多数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对与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也相当熟悉。但是,他们的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的心理驱动下显得十分强烈,以至把反对动机如自尊、名誉、恐惧等压制下去。在动机的斗争过程中,这类人明显地表现出不安、心理不平衡,于是,他们会为自己进行辩解,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

3、职业人格的消极特征。职业人格即指个人的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职务犯罪人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错误态度,惯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富于心计,善用手段等等。

4、职务优越感。职务犯罪人本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表明了其所担当工作的重要性。由于职务的关系,这些人往往形成了广泛的交往关系,具有许多业务的经验和技能。这种职务上的优越感是促使其走上职务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

二、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原因,职务犯罪心理也不例外。认识了职务犯罪的心理结构,接下来再让我们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这对于我们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便根据内外因理论试将其产生原因分述如下:

(一)、外部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1、大社会环境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轨过渡时期,由于转型还不彻底,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同时并存,因此便同时存在着两种体制的缺陷,以及新旧制度上的许多漏洞。

在政治体制上,首先表现主要为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些地方及行业,把党的领导当成个人领导,“一言堂”现象严重,官僚主义泛滥,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坑而不能自拔。其次是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度上的监督,许多监督流于形式,或监而不督,越到高层权力越不受约束,使得权力的使用变得更加随意,这就很容易产生滥用的危险。

在经济体制上,市场经济的实施,带来了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客观存在着不少负面影响。如金钱至上的观念,个人的不良攀比心理,物质享受的过于强化,实际分配制度上的相对不公等,使得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在文化精神方面,我国受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建国后又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近几年来又明显偏重于物质文明建设而忽略了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处于失调状态,大量的病态文化充斥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引起了社会性的病态心理如自私、虚荣、贪婪、空虚等。这些病态社会心理带有一定的群体性、流行性、无意识性、普遍性,危害性极大,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其影响,主要表现有人治思想,如漠视法律的威严,认为人大于法,视法律为自己的工具,进而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特权思想,认为权力在握,“老子天下第一”,进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官官相互思想,如相互提携对方亲友,以此进行拉拢,扩充关系网,遇事便相互包庇,进而导致集体腐败现象的出现。

2、小社会环境因素
小社会环境是指个体生活的具体环境,它更为直接地影响着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包括家庭环境因素、工作环境因素、交往环境因素以及职业因素等。试想,如果一个手握职权的人家中急需大量现金,而靠其积蓄或借款等合法途径无法满足时,别有用心的人便会趁虚而入,送钱上门,这时候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性就很大;又如果在一个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周围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有贪公家便宜的行为,则其也很难不受影响,很有可能从小贪发展到大贪;再如果公职人员交上了不正派的朋友,有时候便可能会由于有碍所谓朋友之情而做出违法违纪的行为。等等这些,都会对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作用。

(二)、内部因素(主体因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具有社会属性及自然属性(动物属性)。其中,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一个生命有机体的存在,具有肉体特征和生物特征,而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具有的特征。人只有同时具备二者才可称为人。所以有时候我们说人是一种高级动物,也即承认人的动物性。作为人的动物属性,便难免存在一些不理性的东西,特别是在潜意识中,我们必须承认自私、自利、物欲、享乐等原始观念的客观存在,其是我们思想的一部分。按照心理学上精神分析学派的说法,这便是本我。而超我则是社会的道德标准,自我便是在本我和超我之间的平衡状态,即我们本身的常态。一切犯罪,包括职务犯罪的内心驱动力就是本我,一切外部条件都是通过作用于本我而起效。当私欲无限膨胀,越过了超我规定的界限时,自我便随之失调,进而产生职务犯罪行为。

三、预防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途径

由上述分析,我们已经得出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内外因素,这等于为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亮出了靶子,让我们有的放矢,更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的措施。以下笔者还是依据内外因理论分主体外因素预防与主体内因素预防来进行阐述。

(一)、主体外因素的预防措施
1、更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现阶段我们的政府角色很大部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上,还未彻底转型,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包办现象严重,放权意识不强。当权力太过集中时,便难以不被滥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的是服务型的政府,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手续,把权力更多地放给非政府组织行使,分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使权力更加专业化、细致化,并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则可以大大减少权力被滥用的机会。同时,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2、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

3、加大刑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根据经济学上的概念,只有当一件事所得的收益大于其所支出的成本时,我们才可能去做。犯罪也一样。职务犯罪人之所以会冒着失去地位荣誉、受到法律制裁的危险去贪污、受贿,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这种危险性过于低下。在周围许多贪官都相安无事时,更加会刺激、强化其自身的这种思维,使我们的法律成为摆设。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运用这种特殊的预防方式,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同时,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可做相应的调整,堵塞法律漏洞。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论其不明财产的数额多大,最高刑期只有五年,明显起不到惩罚、震慑的作用。

4、发挥小社会环境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如单位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同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各种职务行为有章可循。如充分利用家庭环境,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明白职务犯罪也是对家庭的犯罪,筑起亲情、友情、爱情这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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