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南平“3·23”恶性杀人案件凶手郑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4个小时的庭审中,郑民生毫无悔意,没有向死伤者亲属致歉,自称只能承担“三成责任”,并在一审宣判后表示上诉。
这样一个判决在多数人意料之中。虽然此前曾有法学界人士呼吁,郑民生是一个“预防犯罪的活教材,不要急着杀”,应该着眼于未来,抛弃狭隘的报复观念,最好是把他关起来,仔细研究这个典型案例,但这显然既不契合民意期待,更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死刑是否需要废除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现在死刑既然明载于法律,却抛掉罪刑法定原则,为一个杀了八个孩子的人法外开恩,不论是什么理由,结果无疑都与公平和正义相去甚远。
然而,我们支持这个判决,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心情会因这个判决而轻松。死难者家庭的心理阴影如何排除,附带的500万元民事赔偿会不会成为“空判”,因此案而纠结的集体意识怎样化解,校园安全如何才能得到确实保障等等,都是一个比一个沉重的待解难题。而此案从发生到现在,舆论围绕社会和个人关系问题的争辩,显然更不会因此案的一审乃至终审而画上句号。
郑民生作案系报复社会一说传开后,无影无形而又容纳我们并为我们所感知的“社会”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从法庭审理情况看,这一说法已正式得到了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民生因恋爱受挫,与同事、家人关系不和,而悲观厌世,导致心理失衡”。那么,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因为失意或遭到不公正待遇而泄愤,究竟应该如何厘清其中社会和个人的责任?
在社会应该为郑民生负责的言论甚嚣尘上的语境中,我们愿意提请公众注意爱因斯坦的一段名言,“很容易这样说:对于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的事,个人是不能负责的,因为他完全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所以必须受它支配。但这种推理的表达方式本身就说明了这样的概念同我们的正义感矛盾到了怎样的程度”,这位伟大科学家的结论是,“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它”。爱因斯坦认为,哪怕是在一种强制力下作恶,个人也不能免责,遑论郑民生仅是受了心灵恶魔的驱使呢?
此案刚刚发生时,本报的社论曾经指出,“没人会同意,一个正常的成人向儿童举起屠刀,应该由社会负责。但提供私人和公共生活的社会,居然要被自己涵养的一分子报复,那么可以说这个社会肯定不乏改进之处。”现在的问题是,社会怎样才能得到改进?须知,所谓社会,它本来就是虚拟的,本身无法反思无法改进,要为社会的趋善负责,这副担子实际上仍然只能落在你我他这样普通的个体身上。一个能动的主体,其对社会的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绝不放弃自己追求更幸福更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坚决为改变个人命运而奋斗;二是与生活抗争,与一切恶和非正义抗争,把自己融入到追求完美社会的行动中去。而郑民生呢?可以看出,他不但丢弃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分子的责任,而且希图通过一种邪恶的方式,转嫁自己的责任。
谁都知道,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社会;现实又在昭示,因为价值虚无、道德底线失守、权势者带头不守规则,我们这个社会面临着溃败的风险。既然如此,社会中的每一分子是不是就不必再为社会负责?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社会不完美,现实让人焦虑,这都不是个人放弃责任的正当理由,相反,正因为社会远非完美,个人才更应该有担当。生活于社会之中,如果每个人都一边对其怨恨,一边又不愿担当不肯负责,甚至加入到使其更加沦落的同谋中,社会趋善的目标岂非遥遥无期?
社会远非完美,个人更需担当。这种担当持之以恒,可以改变个人的命运;汇聚起来,也可以改善我们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