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极少数的肇事者选择逃逸。但他们不仅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有些意想不到的额外责任也会让他们感到悔不当初!那么,肇事逃逸到底会引发哪些额外责任呢?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
1、积极逃逸,一罪变二罪。积极逃逸是指肇事者在肇事后主动采取将被害人带到荒郊野外抛弃,或将其推至路坑下然后逃逸等。积极逃逸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为了逃跑不顾围观群众的拦截,又撞伤数人者,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种情形下构成数罪者,应实行数罪并罚。
2、消极逃逸,轻罪变重罪。消极逃逸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此行为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加重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一般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因有消极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弃现场逃逸,可能担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如果逃逸者不能提供对方的过错证据,将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逃逸被悬赏,酬金一并承担。为抓获逃逸者,许多受害人家属可能会悬赏广告征集线索,其所花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由逃逸者赔偿。因为此费用是因侵权人的一错再错给受害人一方带来的间接损失。
5、一次逃逸,终身禁驾。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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