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不断健全,许多商品的三包期限都有了明确规定。而且,不同的商品,同一商品之不同配件,其三包期限又截然不相同。一些商家利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对三包规定繁杂难记之机,千方百计钻空隙。对此,消费者不可不防。
1、更换件又损坏就没有再次保修期吗?
案例:
2008年5月,谢友丽结婚时,父母为她购买了一批家用电器。其中就有某品牌音响设备一台。2009年底,该音响设备出现无声音故障。经商家指定的维修站检查,是音响喇叭坏了。依据《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所列的《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规定,音响设备(音箱)的喇叭、分频器,属于主要部件,其保修期限为2年。为此,维修站为谢友丽免费更换了喇叭。没想到,该音响设备于2010年8月份再次出现此类故障。当谢友丽再次找到维修站,服务人员告诉她说:我们仅对保修期内的商品提供免费维修,不可能总坏、总是免费修理,过了保修期就得有偿维修。所换配件是否有保修期?其保修期从何时算起?
维权提示:
维修站人员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三款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家为谢友丽更换喇叭的三包期限应当从2009年底为起算点,重新计算2年的保修期限,那么,当该音响设备的喇叭再次损坏后,应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限。
2、包修期内换件无货只能等待?
案例:
2009年元旦,市内汪女士在某商场看到一款促销品牌液晶彩电,因该彩电出厂日期较早,商家打8折销售。后经汪女士讨价还价,以7折买下。今年9月初,该彩电出现图象不稳或根本无图象故障,经联系商家到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检测,发现是高压包出了问题,服务人员修理中发现,此型号彩电已经停产,其需要更换的配件已无现存,需要与厂商联系供货,让汪女士耐心等待。此后,汪女士几次电话寻问均无结果,2个月过后,汪女士去找服务人员,回答还是耐心等等。对此,汪女士就只有等待吗?
维权提示:
汪女士依法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商品。依据国家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由此可判定,售后服务方因配件不全延误维修已超过两个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换同型号电视,但无权要求退货。
3、出厂日与购货日不一致,保修期何时起算?
案例:
去年9月中旬,许秀娟在某电脑商店花费4000元买了一台液晶屏电脑。当时商家种种理由没及时开发票,过后许秀娟也没去索要,手中只留下了一张打印盖章的购物凭证。今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该电脑的液晶屏突然出现黑幕的故障。许秀娟找到商家并来到售后服务维修中心,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是该液晶屏已坏,并同意予以免费更换。可当维修人员打开电脑条码号时,发现该电脑及液晶屏登记的出货日期是2009年6月份,按照一年的保修期计算,已经超过保修期时限3个月。维修人员告诉她,该电脑已经过了保修期,需要交更换的费用。商家的理由是:电脑从出厂、运输到销售给消费者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保修期都是以商品出厂日期为三包的起算日期。商家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
商家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对于液晶显示器的三包期限规定为一年。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结合本案,许秀娟所购计算机凭证明确写着购买日期,因此应该按照该日期计算三包有效期。
4、网上购货,何时是三包期起算日?
案例:
今年8月份,谭先生从网上购买了一部N牌手机,他耐心等了整整一周才邮寄过来。送货周期长达7天,而手机主机性能故障三包的退货期限却只有“7天”,这就意味着手机可能还没拿到手就已经过了退货期?疑惑中,恰巧就发生了意外,在他使用到第6天时,该手机发生故障,每每打电话,对方能听到他说话,而他却听不到对方的声音。他想到了退货,可当他从网上联系到商家时,对方回答只能更换,不能退货,因为已经过了7天退货期限。网上购货,何时是三包期起算日
维权提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7日的起算时间是以商家邮出的时间为准,还是以谭先生收到手机时算起。“售出”行为应当以物权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为实质性标志。所以商家出售手机的交付时间应从消费者收到手机之日起,标的物转移,那么,三包的起算日应当是消费者收到手机之日。
对此,消费者网购商品需特别注意,拍下商品前必须认清三包期限,对于起算日,最好与客服达成明确的协议。
综合维权提示:在要求商家保修、更换、退货,以及让商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时,对商家,以及消协组织中某些人的回答,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可盲目轻信,因为对于三包的法律规定过多,很难让人一一记清楚。所以,一定要弄清楚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的权益!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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