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被房主,摊上哪些事儿?

  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或是因为爱,或是出于利。可娃娃被房主,是不是也有法律风险,又会摊上哪些事儿呢?

  登记到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否分割?

  问:6年前,我和丈夫拿出婚后积蓄,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刚刚出生的儿子名下。如今我和丈夫打算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发生纠纷。请问,登记到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否分割?

  答:《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决定房产所有人的因素,不看房子是谁购买,不看购房款是谁支付,不看房子由谁占有使用,它只认一个事实,就是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产所有人。

  你和丈夫以婚后收入购房,在房子没有登记到儿子名下时,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登记到儿子名下,就等同于你和丈夫与儿子之间成立一个房产赠与合同,而且这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子不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成为了房子唯一的所有人。你和丈夫离婚,这房子你们无权分割。不过,由于儿子是未成年人,这房子由父母监管,谁抚养孩子谁就监管。

  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留给儿子,顶用吗?

  问:我与丈夫李某准备离婚,我提出把房产送给儿子,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决定写入离婚协议中。可我还是不放心,担心一纸协议挡不住李某节外生枝。请问,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留给儿子,顶用吗?

  答:离婚时约定把房子送给儿子,这既是一个赠与合同,同时又属于离婚协议。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子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为分界线,如果在房子还没有过户到儿子名下时,李某反悔,他将有权撤销赠与,至少有权撤销房子一半份额的赠与。从离婚协议的角度看,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生效,只要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即便反悔,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赠与给儿子,只要在离婚后,马上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你儿子的房产权利就进入了“保险箱”。

  再婚后买房登记在丈夫未成年儿子名下,离婚时咋分?

  问:丈夫系再婚,与我结婚时已经有一个5岁的儿子。结婚后买房,丈夫办理房产证时擅自把房子登记到他儿子名下,而他的儿子并不归他抚养而是随他前妻一起生活。如今,我要离婚了,请问,再婚后买房登记在丈夫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子,咋分?

  答: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赠与,房产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仔细分析,你所讲的情况,与前述情况有区别。首先,丈夫的儿子不是你的儿子,你不是以丈夫儿子的名义购房,不管你丈夫是否有意赠与,至少你没有赠与意愿;其次,房产证只写丈夫儿子一个人的名字没有征得你的同意,不能因为既成事实便认为丈夫儿子取得了房产全部的所有权,不能认为赠与成立。基于前述分析,房产证上虽然没有你的名字,但是,这房子你至少享有一半的份额,离婚之时,这一半份额应当析出,由丈夫折价给你。

  孩子成年后私自抵押房产,父母能否收回房子?

  问:4年前,我和丈夫将一套房子登记在当时15岁的儿子名下。4年后,儿子偷偷地把房产证拿出来,抵押给银行,贷款60万元创业,结果贷款到期未能偿还。银行要求拍卖房屋偿还贷款,我和丈夫觉得,儿子没有权利私自抵押贷款,抵押合同无效,想收回房子,行吗?

  答:4年前,你们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尽管当时他才15岁,还没有成年,但这不妨碍他成为房主。作为房主,你儿子成年后,与该房子有关的权利都由他享有,他没有经过你们的同意,拿房子到银行抵押贷款60万元虽然说不对,但这仅是对于你们家庭来说,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阻碍抵押贷款合同成立的情形。银行与你儿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银行按照约定向你儿子发放了贷款,其与你儿子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们无权收回房子。不过,银行未经你儿子同意,也不能直接拍卖房子,而是必须经过协商或诉讼的程序。你和丈夫要想保住房子,唯一的办法,是帮你儿子及时偿清贷款。

  小鬼当房主,逃债行不行?

  问:张某欠我60万元,偿还就指望他的那套房子,可张某却告诉我,他的房子已经赠与并过户到他8岁的儿子名下。这分明是假赠与,真逃债啊,可已经过户了,我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债权人的权益呢?

  答:张某将其房产赠与8岁的儿子,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本来,他是房产所有人,有偿出售还是无偿转让,他人无权干涉,不过,如果无偿转让财产涉及到他人权益的话,就由不得他了。《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你应当在起诉向张某追讨60万元之时同时提起撤销之诉,诉请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要提醒的是,撤销之诉应当在知道张某将房产赠与其子事由后1年内提出,如果不及时提出,就过期作废了。(责编/诗坤shikun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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