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日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赡养案的原告是77岁高龄的储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离开女儿家到儿子家居住。
储老太的女儿马某在母亲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储某对此很生气,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北塘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北塘法院正是依据这些规定作出判决。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袁挺同时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但新法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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