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收养女儿未登记 生母要回获法院支持

  天津人吕某婚后屡遭丈夫暴打,婚后半年两人就离了婚。可刚办完离婚手续,吕某发现自己竟然怀上了丈夫王强的孩子。吕某心想,一个单身离异的女人抚养孩子会非常辛苦,但想到丈夫对自己的恶行,她又不想让他知道孩子的事情。2006年4月,吕某将刚出生的女婴送给在医院生产期间结识的李某夫妇。

  李某夫妇刚好生了一个男婴也不想再生,于是欣然表示愿意收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夫妇将女婴抱走了。事后,李某夫妇以生了“龙凤胎”的名义,将收养的女婴取名李燕(化名)。

  转眼几年过去了,吕某依然孑然一身,她想起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为此,她数次要求李某夫妇归还女儿,或者把女儿送过来住上几天,但李某夫妇不同意。为讨回女儿,前不久,吕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夫妇与李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李燕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燕系原告吕某亲生,李某夫妇虽已对孩子实际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但鉴于李某夫妇在抚养李燕过程中,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吕某应予以补偿。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夫妇与李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吕某补偿李某夫妇抚养孩子的损失费3万元。

  链接:《收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唯一证明。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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