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某公办学校教师张老师,从2010年开始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每个月都少了几十元。据说,这笔钱都由学校统一扣除参与“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顾名思义,此活动就是一天捐一元钱,一年就是365元。后来,这笔捐款提高至一年400元,参与对象包括了长沙县所有中小学。张老师认为,“捐款应当是自愿的,而且不该限定额度。”
有记者就此事对长沙县教育局和慈善会进行了采访,他们表示,教师参加“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是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倡导,自愿捐款,不存在任何强制性文件和通知。
针对此事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欧爱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条规定:“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长沙县政府发文强制教师每天捐款1元,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典型行为。
欧爱民提醒,假如媒体曝光强制捐款的事实存在,长沙县的教师们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制捐款违法,并返还已经捐赠的钱款。
(据《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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