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南昌市民王某与老伴漆某在上海游玩后,准备乘坐飞机回南昌。登机后不久,王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见老伴发病,漆某呼叫乘务员找医生进行治疗。一开始,乘务人员以为王某只是中暑,便拿来风扇给王某吹风,后见王某呼吸急促,又拿来吸氧设备进行辅助呼吸。尔后,机组人员见王某没有任何好转,便与地面服务人员联系,要求上海国际机场医疗急救中心派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约20分钟后,医生登上飞机对王某进行检查。因不方便救治,医生建议将王某背下飞机进行抢救。最终,王某在送医途中死亡。
漆某认为,老伴王某之死,航空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他认为医生延误了宝贵的黄金抢救时间,急救中心也要承担责任。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漆某向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航空公司、急救中心所属公司推上被告席。
新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实行的是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其要求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存在瑕疵,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伤亡是否完全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航空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故此被告所提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胜诉,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9万元。
(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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