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油田公司工人张某在妻子病逝后与该公司一名女工柳某结合了,二人结合后不久,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张某死后的第三年,柳某根据当时的政策,以她和张某的工龄优惠购得了一套公有住房,以张某工龄折算的购房优惠达八万元。请问:这八万元,应否算作张某的财产?享受本人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可否要求分割房屋,继承遗产?
答: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的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并非遗产,只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能继承。夫妻一方死亡,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累,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累,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有权要求分割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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