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李某结婚后,他父母出资13万元购置了一辆别克轿车供我与丈夫共同使用,轿车权属登记在李某名下。最近,因特别情况,我经与李某协商,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我提出别克轿车也是夫妻共有财产。李某则认为,他父亲赠予轿车时,只要求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说明是对他个人的赠予,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这轿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答:
李某所言没有法律依据,其父亲赠予的轿车应属于你们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你们婚后,李某父母出资购置轿车(赠送)供你们夫妻共同使用,李某的父母并未特别明示只赠予李某个人。虽然其赠予时只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这不能足以说明是对他个人的赠予。因此,该赠予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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