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朋友玲玲和小张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小张一直追求玲玲。在强大的爱情攻势下,玲玲很快便被俘虏了。大学毕业后,小张在父母的资助下,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作为和玲玲结婚的新房,但当时玲玲很犹豫,并没有答应小张要嫁给他。为了讨玲玲欢心,小张向玲玲承诺将他所购买的商品房赠送给玲玲,并和玲玲签订了一份书面赠与协议,写明:为了能让玲玲安心地嫁给小张,小张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玲玲。由于房产过户要交不少钱,玲玲就没有提出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玲玲和小张结婚了,并住进了小张所购买的商品房。可没想到婚后的琐碎生活过起来并不像谈恋爱时那么甜蜜,由于双方性格都很强势,所以经常吵架,直至互相动起手来。去年6月,玲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张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小张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协议。请问:玲玲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
刚刚实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该解释明确将情侣、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等同于了普通人之间的赠与,而普通人之间的赠与是由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公益性、道德性和公证性三种赠与外,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小张是否应兑现承诺的关键在于小张所赠与给玲玲的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给玲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而不动产则以过户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本案所赠与的标的是商品房,应属不动产,因此,其财产权利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玲玲和小张为了省钱并没有为赠与的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故该商品房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小张享有撤销权。玲玲要求小张兑现赠房承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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