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结婚后,开了一家服装公司。经过多年的打拼,公司资产不断增长。但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丈夫居然“包二奶”,与一名张姓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我得知丈夫和那名张姓女子在宾馆开房,于是便带着兄弟姐妹来到该宾馆破门而入,将他们俩捉奸在床,并拍下了许多不雅照片。后来我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在宾馆捉奸拍下的照片,但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些证据,这是为什么?
答:
以捉奸的方式来取得对方有外遇的证据是当前很多当事人采取的做法。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证据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的,理由如下:
一方面,这种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关联性”是指出示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捉奸取得的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特征,但其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到宾馆破门而入进行捉奸取证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通过此种方法收集的证据自然也就不具备合法性。
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种方式取得证据能否采纳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知,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被排除在诉讼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其被排除的原因,并非是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的价值或价值极小,而是在于这些证据材料不具有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属非法证据。
所以,很多时候,捉奸并不是解决离婚取证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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