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决定离婚,5岁的女儿由谁抚养让我们很是难办。丈夫坚持要抚养女儿,我也不愿放弃,就这么僵持了好几个月。几经协商,双方各退一步,终于达成了这样一个协议:离婚后,女儿由我和他轮流抚养,上半年在我这儿,下半年在他那儿。协议达成了,我心里却还是有些犯嘀咕,离婚了,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会得到法律的准许吗?
答:
首先给你吃一粒定心丸,离婚后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是可以的。
离婚时,子女以归一方抚养为原则,轮流抚养为例外。轮流抚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并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夫妻双方如果不能协商同意,那么轮流抚养的事情免谈;即便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如果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行。是否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主要看会不会对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不利影响,会不会导致两个家庭在探视子女问题上发生矛盾,如果没有这方面的问题,那没有关系。反之,即便达成了轮流抚养协议,这协议也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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