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赵某结婚后,因生理原因没有孩子,便收养了一个女婴,以“赵茹茹”之名落户我家。如今孩子刚满5岁,我和赵某都视如己出非常关爱,但我们的夫妻感情却日渐淡漠,经过协商决定和平分手。他说孩子姓赵,而且一直是他父母帮忙带大,自然应该归他;我说姓氏只是一个符号,无关孩子的归属。双方争执不下,我便决定在年龄上作文章,因为听说,男性收养女孩,其年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旨在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赵某快37岁了,就他这年龄条件,离婚时我们谁更有资格获得养女的抚养权呢?
答:
父母离婚之时,养子女由谁抚养,随谁生活,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
女儿由赵某的父母帮忙带大,如果赵某父母有要求且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孙女,那么,这可以作为女儿由赵某抚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至于孩子随父亲姓还是随母亲姓,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任何影响。
赵某要抚养女儿,有一个优先条件,你要抚养女儿,同样也有有利因素。《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女儿5岁,赵某37岁,年龄相差32岁,没有达到40周岁的标准。一旦离婚,赵某就暂时归入无配偶男性的范畴,虽然这年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他丧失抚养女儿的资格,但在女儿抚养权的争夺战中,这无疑是对他不利的因素。赵某的优先条件PK你的有利因素,两相比较,综合考虑,你取得女儿抚养权,笑到最后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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