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难逃债务清偿

  问:

  张某和李某都是做生意的,两人的店铺相邻。李某痴迷买彩票,先后投入几十万元都没有大的回报。资金紧张的他因进货周转不开向张某借钱,并保证3个月后归还。出于信任,张某借给李某数万元。到期后李某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只得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审理中发现,法院立案前,李某和他的妻子协议离婚,5岁的孩子和李某的妻子一起生活,李某净身出户。二人共有的住房及经营的店铺以孩子抚养费的名义全部归了李某的妻子。这明显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请问:张某向法院提出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答:

  应当得到支持。《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某所负债务如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关系解除,其妻子也有负担的义务。如为李某单方债务,李某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净身出户,也是徒劳的,其转移的夫妻财产中的李某的份额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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