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王某前年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之后我们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我非婚生一女(现随我生活),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关系逐渐恶化。半年前我与王某分居了,孩子由我抚养,王某一直不闻不问,我向王某索要抚养费,王某总是拒绝。如果我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答: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因你们的女儿年幼,你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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