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李军是在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从和他目光相交的一瞬间,我就感觉他很可能是我一生的伴侣。我是一个相信缘分的女人,就这样我和李军走到了一起。结婚时,根据我的提议,我们还签订了一份协议,里面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主动放弃一切财产”。前不久,他明确地提出要与我离婚。请问:“谁提出离婚谁放弃财产”的协议还有效吗?
答:
你和李军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有没有效,关键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这婚姻自由不容许他人干涉,即便是以爱情为借口。你和李军以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这看似是对婚姻进行的庄重承诺,实际上却空洞无力,至少在法律上是如此,它阻挡不了李军和你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因此,你为婚姻上的第一道保险,并不管用。
第一道保险不顶用,第二道保险呢?“如一方提出离婚,则主动放弃一切财产”的约定,能在财产上设置障碍,增加离婚的成本吗?同样不能,因为这约定同样无效,而道理同前面一样,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不是靠承诺、靠保证、靠制约来维持的,如果你和李军的缘分已尽,不妨想开一些,把协议丢到脑后,勇敢地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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