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对象不如意,可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问:

  我两次婚姻失败后,决定尝试一下“姐弟恋”。2013年6月,我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婚介公司综合我个人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我推荐结婚对象至少15次以上,同时,婚介公司为我开通他们自建网站的网上自助征婚功能。服务最终有效期限为2年。协议还约定,婚介服务以我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我一次性支付婚介费2000元。此后大半年时间里,婚介公司先后向我推荐了合适男士7位,其中有4位与我见面交谈过。期间,我还通过婚介公司的网站浏览公司会员资料,但不是男方嫌我面老、就是我嫌对方档次差而未能如愿。今年4月初,因对该婚介公司过于失望,我提出解除婚介服务,并因未能促成婚恋为由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退费。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依据你们双方关于“婚介服务以你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的约定,你有权依约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婚介服务,解除合同。但你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依约解除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时,应视履行情况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本案中,婚介公司虽然尚未促成你建立婚恋关系,但确实为你推荐介绍了若干次对象,并与你多次沟通,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你应支付相应、必要的服务费用。鉴于双方合同在时间与内容的履行上均已过半,婚介公司应适当退还半数服务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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