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许某结婚前,许某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我们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遂将许某名下的那套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我们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许某名下房屋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我认为,许某名下的房屋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20万元和租金1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18万元。而许某认为他名下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个人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认为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许某个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万元仍属其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该房屋出租获得的16万元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你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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