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张凯订婚时,张凯家给付我彩礼款6万元,我将此款存入我的名下(活期存折)。结婚不久,张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将我名下6万元取出,加上我们共同积攒的4万元,以他的名义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最近,因感情问题,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已无法挽回。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我认为,6万元彩礼应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其余是共同财产应均分。他提出这10万元都是共同财产,若不同意均分,一分钱也不给我。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若张凯家给付你彩礼不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该6万元彩礼应属于你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归你个人所有。但你若通过起诉分割财产,必须提供证明这6万元在来源上是存于你的名下、并被张凯取走的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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