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方知女儿非亲生,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父母购置房产时,将女儿登记为房屋共有人。谁知,8年后父母离婚时,父亲得知女儿非新生,便起诉要求撤销对女儿的共同赠与。母亲则提出,前夫的撤销权超过时效,且即使他能行使撤销权,也只能撤销他单方对女儿赠与的份额。那么,父亲能否要求撤销父母的共同赠与?母亲的赠与是否有效?父母共同赠与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将房产赠与亲生女儿 岂料竟是他人孩子
  彭怀宇与彭雪姣为都是上海人,有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彭莉莉。后来,两人在上海一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彭雪姣提议购买房屋时,将女儿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彭怀宇一口应允。2002年4月,彭怀宇将女儿、妻子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
  随着彭莉莉一天天的长大,亲友觉得她与彭怀宇并不相像。每次聚会,朋友们总是拿彭怀宇开玩笑:“你女儿长得怎么不像你啊?千万不要是帮别人养了女儿,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起初,彭怀宇只是一笑了之,认为这只是朋友的戏言而已。他也想过,登记结婚5个月后妻子就生下了女儿,但因结婚前与妻子偷尝过禁果,于是,对此并没有当真。
  可是,说的人多了,彭怀宇不免泛起了疑虑。彭怀宇便将女儿比了又比,越比越觉得女儿不像自己。每每想到这里,彭怀宇心中便是一阵酸痛,但他还是希望这不是真的,便试探着询问妻子。对于丈夫的询问,彭雪姣总是一口回绝:“别瞎说,女儿不是你的还能是谁的?”彭怀宇发现,妻子在回答问题时,总是闪烁其词,这更增添了彭怀宇的疑惑,他便经常责问妻子,夫妻间的矛盾也由此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0年4月6日,彭怀宇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彭雪姣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彭怀宇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为了缓和矛盾,心存侥幸的彭雪姣同意了彭怀宇的要求。在征得彭莉莉的同意后,他们三人赴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彭怀宇为彭莉莉的生物学父亲,认定彭雪姣与彭莉莉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即彭怀宇非彭莉莉的亲生父亲。
  7月9日,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准予彭怀宇与彭雪姣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彭雪姣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离婚判决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真相大白引发纷争 撤销份额成为焦点
  婚虽离了,可是,每想到司法鉴定结论,彭怀宇的精神几乎崩溃。疼爱呵护了21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彭怀宇彻底心冷了,决定将赠与女儿的房屋权利讨回。7月29日,彭怀宇以已确定彭莉莉并非自己所育,对赠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以彭莉莉为被告,以彭雪姣为第三人,将她们推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彭莉莉房屋的份额。
  彭怀宇诉称:本人同意将彭莉莉登记为房屋权利共有人,是基于彭莉莉系亲生女儿而为。由于彭雪姣的不忠行为,使他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也让他对彭莉莉身份的确认产生重大误解,从而使他作出了违背意愿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本人赠与彭莉莉的系争房屋1/3份额。
  彭莉莉及彭雪狡辩称:因彭怀宇起诉时间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即使彭怀宇能够行使撤销权,也仅能撤销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怀宇在与彭雪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并将彭莉莉也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可以推定,彭怀宇系基于彭莉莉为彭怀宇的亲生女儿,现彭莉莉已确定非他亲生女儿。可以认定,彭怀宇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彭莉莉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彭怀宇对彭莉莉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一审判决后,彭怀宇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撤销彭怀宇、彭雪姣对彭莉莉房屋产权的赠与。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热。据《齐鲁晚报》报道,在山东省青岛市,“70后”“80后”是亲子鉴定的主要人。鉴定申请人群中,有33%的人源于怀疑孩子非亲生,但仅有4%的人得到孩子非亲生的结果。此外,为了索要抚养费、寻亲和继承遗产而做亲子鉴定的占到了5%。一些离异夫妻,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亲生的,继而推脱抚养义务。而亲子鉴定在有些遗产继承中,也是必须要走的程序。以领养为目的的亲子鉴定,占到了申请人群的1%。
  一起因非亲子事件引发的置产赠与纠纷,随着二审的判决而结束。我国《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遵循按份共有按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共同共有按全体一致的原则。《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度,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及夫妻约定的例外情况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对夫妻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夫妻双方一致的同意,否则,处分便无效。在本案中,房屋系彭怀宇于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怀宇与彭雪姣同意彭莉莉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基于彭莉莉是彭怀宇与彭雪姣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对彭莉莉所作的赠与。在彭怀宇不同意赠与彭莉莉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彭怀宇与彭雪姣不再有赠与财产的一致意思表示,彭雪姣对彭莉莉的赠与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彭怀宇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因此,彭怀宇以彭莉莉并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在系争房屋中对彭莉莉的赠与,该主张合乎情理,依法有据。
  本案在亲子赠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裁判提醒我们: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夫妻对该他人的共同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对该他人的赠与。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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