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两岁女童被十六岁的叔叔性侵。女童父亲二审撤回告诉,法院判决公诉不受理。但检察官认为,被害人仅两岁,无力抗拒性侵。台“最高法院”同意检方见解,发回重审。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检察官表示,立法“宽宏大量”的主因,在适用对象是懵懂无知少年男女,两情相悦下偷尝禁果。女童年仅两岁,还包着尿布,根本不了解什么是性交,也无力拒绝,完全“没有选择权”,判决公诉不受理,对性侵幼童者无疑大开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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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性侵侄女的叔叔现年21岁,五年前,他在台中县住处性侵还包着尿布的两岁侄女。被害女童父亲下班,要为女儿换尿布,发现沾有血迹,带到医院验伤发现处女膜破裂,提起告诉。
检察官认为叔叔性侵亲侄女,罔顾人伦,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一审法官认为,叔叔性侵侄女时,并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诉法条,改以同法“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罪判决,因叔叔案发仅十六岁,得减轻其刑,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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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不服上诉,女童父亲因手足情,以弟弟犯案时未满十八岁,当庭向法官说“我不要告了”,二审因此判决公诉不受理。
台“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叔叔性侵幼女,依常理,应已违反被害人意愿;只要行为人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即属所谓“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二审判决公诉不受理草率,判决发回台中“高分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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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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