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感情活动较之认知活动,无论在哲学中还是在心理学中,都是研究得很不够的。人的感情是一个广阔而深邃的领域,它不仅与人们的日常行为关系密切,而且渗透于人们的道德活动、审美活动、艺术创造和欣赏活动之中。感情与认知关系密切,许多人对二者往往混淆不清。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美学和艺术理论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 感情的客观根源—一价值
感情心理学中的认知学派认为情由知起,情自知来。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太含混了,不够科学。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人们的健康状况,例如疾病、伤痛、过度疲劳、缺乏某种营养素等,对人们的情绪影响很大,这种情绪的发生并非起因于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而是来自人们自身的内部。当然,人们知道了自己患有某种难治之症,例如癌症,那是会大大地剌激感情的;但是,由于疾病使人体感到不适,即使在未检查出这种疾病之前,已经在影响情绪了,可见这情绪不是起于认知。医学家和营养学家确认,人们体内严重缺乏维生素B2,会使情绪恶化,降低生活情趣,甚至有自杀倾向。这种恶劣的心境显然不是由认知造成的。内分泌的状况对人们的情绪的影响之大,是尽人皆知的。这也与认知无关。由此可见,简单地说“情由知起,情自知来”,是不具有理论的全面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品格的。
第二,不可否认,人们在与外界事物的接触、碰撞中所产生的感情确实与认知有关。但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情由知起,情自知来”。如果只是这样作结论,那是十分表浅的,没有把握到引起感情的深层的客观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听到、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事物,有些在价值上的中性事物,尽管我们知之甚详,但是却未必就能产生什么感情反应。例如地上的黄土,路边的石头,过往的车辆,天空的浮云,尽管我们看见了,知道它的存在,完全晓得它是什么东西,但通常并不引起我们的什么感情反应。由此可见,并不是从“知”这种心理形式就一定能过渡到“情”。还有一些事物,通过“知”这一中介是可以引起人们的感情的。但是,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物的所“知”却可以引起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感情反应。中国人民经过八年浴血抗战,得“知”了日本侵略者无条件投降的消息,无不欢欣鼓舞,通宵达旦地庆祝胜利,而那些死硬的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得“知”了同一件事情,却如丧考妣,有的甚至剖腹自杀。所“知”之事为一,而感情反应却正相反,这说明“知”并不是引起感情反应的根本的、终极的原因,在“知”的后面必有更为重要的与情相关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客观事物的什么属性与人们的感情相关,能启动人们的感情呢?
能启动人们的感情的不是一般的事物,而是价值事物;不是事物的一般属性,而是事物的价值属性。
事物的价值属性是一个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理性把握的领域,它系于关系,不单纯决定于客体一方,而且还与主体(个体或群体)作为自控制系统的客观目的相关,可以说,价值是事物与一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的关系的属性,凡是有助于达到一定自控制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的目的的内在的、外在的、物质的、精神的事物,对于该自控制系统来说都具有正价值;凡是有碍于、有损于达到一定自控制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的事物,对于该自控制系统来说都具有负价值(参阅拙文《价值学与控制论》,《西北师大学报》1993年第5-6期连载)。或者通俗地说,事物的价值是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函项,以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转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价值是一种关系质,或曰系统质。为什么说它是一种关系质或系统质呢?这是因为价值并不是事物在它独处时的固有本质,而是在事物与一定的主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发生关系,因而与主体共同组成为一个系统之后所产生的新质,所以说价值不是事物的某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自然质,而是事物的一种关系质或曰系统质。例如水作为一种物质存在,有它固有的物理的或化学的性质,这是它的自然质。在地球上出现需要水的生物以前,水只有自然属性而无价值属性,谈不上什么正的或负的价值。当地球上出现了需要水的生物的时候,这生物与水建立了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共处于一个大系统中,水对于这生物就有了实用功利价值,没有水它就得死亡,需要水的生物就成了水的价值主体,水就成了需要水的生物的价值客体或曰价值物。水在先只有自然质,而此时除了它的自然质之外,又生出了一层关系质或曰系统质,即具有了价值属性。须知,关系也是事物的一层属性,事物往往在它原有的自然质的基础上并以其自然质为载体,在与他物所建立的种种关系中,生发出多层次的关系质或曰系统质,这也就增加了它的多层属性。事物的价值属性就是这样产生的。
事物的价值属性既然依存于关系,而关系又是经常处于变化之中的,因此,事物的价值属性也就不像自然属性那样恒常、那样稳固,而是变动不居的,并且具有相对性,再以水为例,人类和绝大多数生物都与水具有物质交换关系,在其生理过程中需要水的参与。因而水对于人类和绝大多数生物都具有正的实用功利价值。当个体生命结束以后,他原来与水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过程也就完结了,而水的自然质照样存在。在若干亿年之后,地球上的生命过程消失了,生物与水的价值过程也就到了终点,而水(或它的固态冰)作为自然物仍然存在,其价值属性却随着价值主体的消失而消失了,因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质。天旱的时候,田园需要灌溉,水对农民的实用功利价值可谓高矣。转眼之间,连降暴雨,积水成灾;再加江河泛滥,水库决坝,毁禾稼、倒民室,水立刻产生了负价值。当洪水消退,田园修整,人民生产恢复如初,那么水的负价值过程也就消失了。由此看来,事物的价值的历时性上是处在变动不居的过程之中的。
再从共时态的角度看,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关系,意义也就不同。例如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反动统治,结束了几千年的帝制,这对于广大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好事,无不拍手称快。这是因为辛亥革命对中国人民有好处,对中国的发展有利,用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辛亥革命对于作为价值主体的广大的中国人民具有正价值。与此相反,清朝皇室、贵族、官僚、保皇党对于辛亥革命则切齿痛恨,这是因为辛亥革命推翻了他们的统治,取消了他们的一部分特权,对他们极为不利,用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辛亥革命对于作为价值主体的清朝统治集团具有负价值。上文所举日本侵略者战败投降这件事对于中国人民和日本军阀所引起的不同感情反应,亦应作如是观。同一件事情在共时态上对于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价值关系,因而具有不同的意义。由此可见,事物的价值不完全取决于事特本身的性质,而且还取决于事物与一定的主体的关系的性质,是相对于一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的,或者用具有更大概括力的控制论语言来说,是相对于作为自控制系统的主体生存与发展的控制论目的而言的。
价值从历时态上看流变不居,从共时态上看对于不同的主体又具有相对性,这往往使人感到它是一种飘忽、游移、不确定的东西。这只是它的一面相。从另一方面来看,它还有确定的、绝对性的一面。在一个确定的时空座标内,某事物对于一定主体的价值是正是负,是确定的,是绝对的。例如在民主革命时期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改革,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具有正价值,这是绝对的,确定无疑的;对于地主阶级来说具有负价值,也是绝对的,确定无疑的。由此可见,价值是流变性和确定性的统一,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价值系于事物与一定主体的关系,是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函项,具有明显的主体性。这往往使人误认为它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不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它却是客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怎样理解客观性。传统上理解的客观性是物质实体的客观性。仅仅承认物质实体具有客观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承认物质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客观性。主体不等于主观。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存在,即是自然的存在,又是社会的存在。人的需要也是客观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与客观外物发生需要与被需要的客观关系因而使客观外物具有了价值。人类个体和人类各等次的群体作为自控制系统生存与发展的“目的”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定事物与这种“目的”的关系(即价值)还能不是客观的吗?显然是客观的。因此,我们又可以说价值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价值是流变性和确定性的统一,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价值的这样一些非同寻常的特性,使它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实体,给人们科学的认识它、理性地把握它造成一定的困难。价值哲学之所以比较后起,诞生艰难,诞生之后又众说纷纭、难于求得较为统一的认识,这都与价值本身不易为人们所认识有密切的关系。柏拉图说过:“美是难的。”这已成了千古名言。美就是种价值。美有多么难,价值也就有多么难。考察一下欧洲哲学发展的背景,科学的价值论诞生之艰难,就更容易理解了。
欧洲古代哲学注重本体论的研究,万象纷呈的世界,有没有统一的本体、本质?这统一的本体、本质是什么?是物质?是理式?是水?是火?……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与认识和把握事物在与人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属性是相去甚远的。我们不能指望古代的哲学家以他们那种注重宇宙本体的思维模式、从哲学的高度去发现人与周围世界的价值关系。
欧洲近代哲学把研究的重心由本体论转移到了认识论,着意探讨的是:人是怎样认识世界的?人作为认识主体其认识能力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观念论者无法把握现实的价值关系,其理甚明。实在论者又把目光集注于实体性的存在,而忽略了关系。实物中心论是一个顽强的传统。人们认为在认识过程中,客体的物与人们头脑中主观的图象是机械对应的。这种认知模式也是难以把握价值这种关系质的。
欧洲现代哲学重视主体,在知识论上注重语言分析。但是有些学派在重视主体的同时却忽略了世界与主体的关系这样一个隐形的网络,主体性变成了主观性。杜威把“美”说成是一个“情感词汇”。卡尔纳普、罗素等人认为,当人们说某物有价值的时候,只不过是表达一种感情而已,价值是不存在的。在现代西方哲学中,主观的价值理论占着优势,而把价值归结为主观感情是不科学的。
对价值现象的科学把握,科学的价值理论的建立,有赖于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系统科学的帮助。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给我们以启示,使我们以更灵活的思维方式看待客观事物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经典物理学的脱离物质运动的普遍永恒的绝对时空不存在了,作为物质存在形式的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运动速度呈函数关系,时间和空间只是以在物质运动速度为标志的某一宇宙座标之内才是绝对的,超乎此,都是相对的。这种思维方式极有利于引导人们把握价值的不确定性和确定性、相对性和绝对性这样一些微妙特性。现代系统论作为现代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发展的产物,极大地改变着我们往日狭隘的、机械的思维方式。系统科学强调从整体上把握对象,而整体不是铁板一块,而是由各个部分(元素)组成的系统。人类社会、生物界等有机系统的各元素不是胡乱杂凑在一起的,而是通过自组织过程形成的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旧的思维方式以实物为中心;系统论所要求的现代思维方式则更加重视系统的关系,实物不是孤立的实物,而是系统和关系中的实物,是系统中关系网上的质点,只有在系统和关系中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事物的一级一级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一层一层的组合关系中形成的。这样的一种整体的和注重关系的思维方式,对于我们把握价值这种关系质即系统质具有直接的启迪作用。这说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时头脑中不是一张白纸,人们从对象上能够看出什么不仅取决于对象本身是什么和具有什么性状与内涵,而且取决于人们的认知结构是否达到了认识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的水平。一个时代的认知群体对客观世界认识到什么程度,与这个时代的生产力和整个科学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人们的认知结构的完善程度呈正比。现代科学和现代思维方式为我们认识价值世界、建立科学的价值论准备了精神条件。
价值有三大类:实用功利价值益,伦理道德价值善,审美价值美。与此相对应,也有三种负价值,即害、恶、丑。
前面我们举例时所谈到的水的正、负价值,属于正、负实用功利价值领域的益、害。不仅许多自然事物和物质产品对人具有正的或负的实用功利价值,而且许多社会事物和精神产品,如各种社会设施和科学研究成果,也对人或人类不同群体具有正的或负的实用功利价值。正、负实用功利价值益、害的价值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我们可以说某一事物对张三这个人有益或有害,也可以说革一事物对某个国家、民族、阶级、集团有益或有害。是益是害的标准,在于该事物是符合还是违背作为主体的个人或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
正、负道德价值善、恶不是物的属性,而是人的行为和由行为表现出来的人的品质的属性。我们不能说某物是善的或恶的,而只能说某人的行为或品性是善的或恶的。在这一点上与益、害见出区别。道德价值善、恶与实用功利价值益、害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善、恶的价值主体只能是群体,不能是个体。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善、恶不能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而只能以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标准。张三是个窃贼,他用他行窃得来的钱物资助我,从个人角度来看,这对我有益;但是却不能说这是善的,社会也不会承认这是善行,因为善、恶不能以个体的利益为标准。张三作为窃贼损害着社会的利益,违反正常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无论他是否资助了我,他的盗窃行为总是恶的。李四将溺水儿童救上岸来,这对我、对你都没有个人利益,但是我们仍认为李四的行为是善的。社会也承认他的行为是善行,因为善恶不以个体利益为标准,而是以群体的利益为标准。李四的行为符合人类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符合由这种利益所造成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因而是善的。救死扶伤,乐于肋人,这种行为和品质对组成为社会群体的人类社会系统的生存、延续与发展有利,它必然是一美德。李四这种行为固然对被救儿童及其家庭有利,但是他的行为的善,却不能用被救儿童个人及其家庭的利益规定,而只能用人类社会群体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利益所造成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来规定。一种行为的善恶不仅取决于行为本身,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这种行为与一定社会群体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的关系如何,脱离了与一定社会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的关系孤立地看一个人的行为,是无法判定其善恶的。
美,被认为最玄妙莫测。美确实“是难的”。然而美作为价值之一种,有价值的通性,因此把美的问题放在价值论的哲学框架中来进行研究,有利于对美进行理论定位,有利于把握美的本质。科学的价值理论促进美学的科学化进程,科学的美学又反转过来推动价值哲学的发展。审美价值实际上是由形象所显现出来的人的价值,美是人的某种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的形象显现。“某种”是指那些种呢?是指人的那些在政治-伦理性质上善的、在实用功利性质上对自身所属群体系统有益的、在发展的级次上比较高级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这对人类群体系统来讲都是正价值的东西,人本身这些正价值的东西通过形象显现出来就是美。与此相反的东西通过形象显现出来就是美的反面,即负的审美价值丑。人类本身这些正、负价值的东西形象地显现为美、丑,有四种方式:第一是通过人的形体、言语、行为直接显现,如人的仪容美、行为美等;第二,通过人的创造物或改造过的事物,把人的本质、本质力量和理想物化在这些事物上从而形象地显现出来,这是间接显现,如各种人工产品的美;第三,外界事物象征性地显现某些人的内容,如松竹象征高风亮节,鹰鹤象征勇敢高迈等;第四,通过摹拟的方式显现出来,这在艺术和日常生活中都有,叫做摹似性的显现(参阅拙著《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美学原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章)。个体的人是审美行为的主体,要获得美感需要我们个人去亲自观赏,他人或群体无法代替我们去审美。但是审美价值的主体却不是个体,而是一定的群体系统。前面说过,审美价值实际上是由形象显现出来的人的价值。人的何种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通过形象显现出来是美的,这与一切价值一样,有一个主体性标准。人的善的本质通过形象显现出来是美的,某些人恶的本质通过形象显现出来是丑的。善恶的主体性标准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体的利益,上文言之已详;而作为善、恶的形象显现的这一部分美、丑,其主体性标准为群体利益而非个体利益,也就不言自明了。此外,人的其他方面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虽无伦理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