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变态心理,也称为精神疾病,是指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表现超出正常范围而产生的社会、环境适应不良的心理状态。根据其严重程度,可划分为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精神病等类别。相应地,罪犯的拘禁性变态心理是指在押或服刑的犯罪人在拘禁性场所中,由于主体内在因素(罪责感、内疚感、挫折感、仇视情绪、恐怖感等)与强烈的环境压力(限制自由、监狱气氛等),而导致的心理异常反应;这些心理异常反应,有的是短暂的、情境性的,而有的则可能是持续性的,它会对罪犯的教育与行为改造,以及人格培养和回归社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其中有的还会直接诱发重新违法犯罪)。依据其发生的原因与病理发展过程,罪犯的拘禁性变态心理表现可区分为拘禁性情绪障碍、拘禁性癔症、监狱中的性变态、监狱精神病、监狱人格等方面。
一、拘禁性情绪障碍
这是犯罪人或罪犯因为拘禁、服刑而急性、亚急性起病的一种情绪障碍。有的也会在接到逮捕证或判决书之后产生。拘禁性情绪障碍表现为焦虑、紧张、恐惧、抑郁、言语动作减少或坐卧不宁、饮食减少、睡眠障碍等,还会发生轻度的障碍以及心因性幻觉,如表情恍惚、听见亲属朋友的讲话声,有的还会产生神经症性躯体症状。其主体能保持一定的自知力,知道自己是由于在押或监所环境而引起的,也少见有明显的思维逻辑障碍和病理性妄想症状。这类情绪障碍多见于有轻度或中度智能发育不全、人格缺陷、脑外伤或其他器质性脑病(如脑动脉硬化症)的被告人和罪犯,也多见于案情特别重大的被告人和犯罪人。对于这种轻度的情绪障碍,适合于在看守所、监狱、精神病学监狱等内对症治疗。
二、拘禁性癔症
拘禁性癔症是在拘禁或服刑条件下诱发的癔症(歇斯底里症)。这种癔症在女性犯罪人或有癔症性人格缺陷的犯人中多见。女性癔症患者和癔症性人格缺陷者,常常意志较为薄弱,容易感情用事,接受他人暗示性强,容易在坏人的诱惑下进行性犯罪、迷信犯罪或其他犯罪活动,因此,他们在被拘禁或服刑后也同样容易受拘禁刺激和服刑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癔症性发作。在女犯监房中,甚至会发生症状相同的一时性癔症流行发作的情况。拘禁性癔症通常以癔症性假性痴呆、转换性癔症和癔症性情感发作较多见,真正的癔症性精神病和其他类型的癔症发作较少见。显然,拘禁性癔症会给监狱管理工作造成困难,但是,这与罪犯故意违反监规是不相同的。拘禁性癔症发作一般比较轻微,经过适当的治疗措施后,大多数犯人能在较短时期内缓解,不需要保外就医。
三、监狱中的性变态
监狱中的性变态是犯罪人的性意识及性行为在监狱环境中的变态反应,通常表现为同性恋、磨擦癖、强迫性手淫、异装癖、窥阴癖、露阴癖等,其中,以监狱同性恋最为典型。
监狱同性恋,在很早的时候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著名的性心理学研究者埃利斯(H Ellis)曾研究过监狱犯人中的同性恋问题,认为监狱犯人中有80%的人有同性恋倾向或行为。犯罪学专家菲什曼(J Fishman)所著的《监狱中的性》( Sex in prison,1934)是研究监狱中性问题的开拓性著作,全面论述了包括同性恋在内的监狱性问题。另一学者克莱默( D Clemmer)在其《监狱社区》(The Prison Community,1940)一书中也论述了监狱同性恋问题。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监狱同性恋是由监狱中的性别隔离造成的,由于在监狱中往往是同性别的犯人监禁在一起,他们很少见到异性( 犯人或正常人),因而,性的张力无法缓解,性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从此就在同性犯人身上寻求性的满足,而促成了监狱同性恋现象的产生。不论是在成年犯人监狱,还是在青少年犯人矫正机构,无论是男性犯人矫正机构,还是女性犯人矫正机构,都有可能产生同性恋。一般而言,在那些由于性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被监禁的犯人中,产生同性恋倾向的可能性更大。同性恋中主动的一方,往往在同性别的犯人中选择具有异性的性格与身体特征的犯人,作为自己的性爱对象,例如,男犯人往往把身体削瘦、声音尖细、性格温和的同性别犯人当作”女人”,而女犯人往往把具有男子气的、身材粗壮的同性别犯人当作“男人”。犯人之间的同性恋,可以有各式各样的表现,轻微的如打情骂俏、精神依恋、写情书、用亲呢称呼等,严重的可有鸡奸等异常性行为。西方有的研究者认为,监狱同性恋是引起犯人间殴斗活动的最常见的原因,而且,监狱同性恋导致的暴力行为往往与异性恋引起的暴力行为相类似。大部分监狱同性恋都是境遇性的,或称为假性同性恋,他们在离开监狱后就能过正常的性生活,较快地恢复到异性恋的状态,但是,少数犯人之间的同性恋会待续到释放之后,并因此引起其他危害行为,例如,杀害想离开自己的同性恋对象。对于监狱同性恋问题,西方某些国家有采用所谓“男女同监计划”的,即通过在监狱中有限制地安置类似于正常社会性别角色的环境,缓解犯人们的性紧张压力,以引导其适当的性意识与性行为规范,以及他们将来的社会适应。
四、监狱精神病
监狱精神病,也称“拘禁性反应性精神病”,是反应性精神病中的一种,是指犯罪人在拘禁或服刑的条件下,由于剧烈的或持久的精神刺激引起的严重精神疾病。监狱精神病的致病原因是心因性的、境遇性的,它也可以人作为行为人在违法犯罪后处于监禁状态下的一种后果,多见于原先心理素质较差者(如人格障碍者、神经官能症患者或有精神病素质者)身上,而以重大要案的初犯的发生率较高。监狱精神病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急性监狱精神病和慢性监狱精神病。
急性监狱精神病,是由监狱中突然而剧烈的精神刺激引起(如入监初期的恐惧体验及紧张的犯人关系),精神症状的出现多在24小时内,犯人往往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 这类监狱精神病包括拘禁性木僵、拘禁性反应性朦胧状态、拘禁性反应性神游症等,以拘禁性木僵为多见。①拘禁性反应性朦胧状态犯人如果处于该朦胧状态,其个人意识清晰程度明显降低,意识范围缩小到精神创伤体验之中,不能正确地感知周围事物,对时间、地点和人物的定向发生障碍,理解困难,判断常有错误,同时,由于常有错觉、幻觉存在,犯人表现得异常和恐怖,言语杂乱无章,兴奋躁动,行为带有自动性或冲动性,容易重新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②拘禁性木僵,是犯人在监禁条件下由于精神刺激和环境作用而产生的木僵状态:犯人(患者)表现出一种普遍的抑制状态,言语、动作和行为明显减少,呆滞、沉默,面无表情,不吃不喝,往往保持一个固定不变的姿态,僵住不动。白天一般卧床不起,在夜深人静时反而稍有活动,被询问时也可有低声的回答,或以点头、摇头、微动嘴唇表示。严重时可对任何刺激如针刺皮肤,都不能产生相应的反应;患者不主动大小便,唾液外流,肢体可以任人摆布,即使摆在一个不舒服的姿式上,也可以保持很久不变动(称为蜡样屈曲);患者还存在着显著的障碍。总的来说,急性监狱精神病历时较短,较少有残留症状,经过适当的护理,其预后较好。
慢性监狱精神病,是由于犯人在监狱中长期而持续的精神因素引起的严重精神疾病,其病程经历较长。一般而言,慢性监狱精神病患者精神症状活跃,但较少变化,其预后也较原发性精神病好。慢性监狱精神病包括反应性精神分裂症、反应性偏执状态与反应性抑郁状态等。①反应性精神分裂症是慢性监狱精神病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其中有的患病犯人与其过去有精神病史或家庭遗传史有关。它以思维、情感及行为之间不协调,精神活动脱离现实环境即“精神分裂”现象为主要特征,具体可表现为联想障碍、感情淡漠、意志活动减弱或缺乏、孤僻、人格解体等方面。这些精神分裂症犯人以缓慢起病的居多,在早期往往易被误认为是偷懒、捣乱、不服管理、抗拒改造或装疯卖傻等,有时会被加刑或加重惩罚, 这些惩处往往不能产生明显的效果。②反应性偏执状态,又称为“反应性妄想狂”,指犯人在持久的精神刺激下出现的以猜疑和无罪妄想、被害妄想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精神病状态。在监所环境中,多见于单独监禁的犯人。犯人敏感多疑,有牵连观念,注意观察周围人的言行,认为在议论、指责、讽刺自己,甚至产生被害妄想,认为某人在监视、跟踪、迫害自己。对所怀疑对象可能采取攻击性行为;怀疑的内容和对象围绕精神创伤体验产生,但并无泛化倾向。其行为常伴有生动的情感体验和主动向人倾述、求援的特点,容易使人相信。极少数患者可以以幻觉为突出症状,称为心因性幻觉症。③反应性抑郁状态,在犯人中表现为情绪极为低落,轻者有抑郁性神经症的一系列表现,如失眠、情绪忧郁、悲伤、易落泪、多思多虑、食欲不振,同时有身体不适,如感到心慌、疲乏等,但这些犯人通常没有罪恶妄想,而把失败或不幸归咎于他人;常常显示出愁眉苦脸、乞求他人怜悯的样子。有少数长期、严重的抑郁状态犯罪人,可能出现妄想信念,这会导致突然自杀(情绪性自杀),偶尔还会发生带有冲动性的扩大性自杀行为。所谓扩大性自杀,又称为“家族性自杀”、“怜悯性自杀”,指自杀者在自杀前出于怜悯而杀死自己亲人的行为; 某些长期、严重的抑郁性精神病犯人,在自杀之前,由于怜悯、、挂念自己死后亲人的不幸境遇,例如,自己自杀后幼年子女无人照料,年迈的父母无人赡养,亲人生活更加困难等,因而,可能在有机会的时候,如,保外就医时逃脱、野外劳动时逃脱、离监探亲时,杀死这些自己无力帮助又不忍遗弃的亲人,然后自杀,其中,以女性患者自杀前杀死婴幼儿的情况稍多。对此,监管人员应特别引起注意,及时地予以监控与处置(护理与治疗)。
五、监狱人格
监狱人格是长期服刑的犯人在适应监禁生活过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格类型,其实质是犯罪人的一种弥散性的消极心理结构,是一种独特的人格障碍。在消极的心理背境上,长期监狱服刑的犯人会在人格上产生不良变化,这些变化产生后,不容易很快消失或改变,当犯人刑满释放后,这种在监狱服刑生活所留下的人格印记,也会继续很长时间,甚至会延续终生。监狱人格的典型表现有:①对抗性。指与监狱当局、政府严重对立,由一时一事的不满和对抗,逐渐发展为全面的拒绝与不服从, 以至发生心理上的,即对任何人和在任何事上都表现为怀疑、仇视的阴暗心理。②顺从性,指慑于刑罚惩罚的威力和“适应”监狱环境,处处表现卑微、服从、几乎丧失独立人格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对周围发生的一切均以权威者的号令为准,采取随波逐流的生活态度。③双重人格性,对权威和强者卑微、屈从,对弱者和可以欺凌的人则盛气凌人;在公众面前一副忠厚相,在趣味相投者面前又显露出反社会性的欲求,经常变换自己的面目。④说谎成性,为掩盖其错误,或为了在监狱生活中谋取自己的私利,动辄说谎,以说谎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这些特征在不同的犯罪人身上也会有不尽相同的表现,但这些消极心理和行为特征对于犯罪人的教育与心理、行为矫治是非常不利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罪犯监管与改造工作的某种失败,因此,在整个罪犯监管与改造工作过程中,应该切实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消除或缓解。
六、对拘禁性变态心理的处置
在监狱环境中,罪犯一旦出现了拘禁性变态心理,虽然其中有的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其症状能够得到缓解或消除,但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对罪犯适应生活、犯罪心理结构的改造与行为矫治,以及他们将来重新适应与服务于社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消极影响,尤其监狱人格、监狱精神病、性变态更是监管与教育改造工作的障碍。而对具有这些精神疾病的罪犯实行更来严厉的劳动改造、监禁、加刑惩处又不能起到积极效果(或效果甚微),有时,还较容易出现消极的后果;相反,按照监狱病理心理学的原则,对具有拘禁性变态心理反应的罪犯进行科学的精神治疗性管理,可以起到缓解其心理疾病、促进教育改造的作用。
对于拘禁性情绪障碍与拘禁性癔症,可以在监狱中设置专门的监狱心理学专家,或聘请专门从事罪犯改造心理研究的专家及社会上开业的家定期到监狱工作,或者接待志愿到监狱参加矫正犯人的精神病学家对犯人进行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等。在我国此项工作由于刚刚起步,它应与我国一些监狱已经建立的监狱心理咨询中心配合进行;对于较为严重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情绪障碍、癔症的犯人,还要配合开展心理治疗,方能达到较理想的效果。常用的罪犯心理治疗方法有:①支持性心理疗法,即运用保证、教育、安慰、疏泄、指导、暗示、催眠等方法进行治疗;②分析性治疗,即对变态心理与行为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治疗,如经典性的精神分析与现代精神分析技术的运用,它对于认知、领悟水平较高的罪犯较为适应;③训练性(行为)治疗,即以训练犯罪人形成新的行为模式为主要方法的治疗,如代币强化法、厌恶疗法、生物反馈疗法、系统脱敏法、心理剧等行为疗法。对于罪犯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可以以个别方式与小组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监狱人格,由于其不易矫治,而且惩罚往往是无效的; 纯粹的惩罚性高强度劳动或其它加重处罚,对于这种人没有多少矫正效果,精神治疗就显得尤为有益。对具有监狱人格的犯人,与对待由于原先人格障碍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犯人的方式相类似(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应当收容于没有严格劳动制度的教育改造机构内,对他们进行较为系统的心理治疗,并结合心理治疗进行其他的教育与改造措施,才能收到一定的效果。 北欧一些国家对于已经形成或正在明显形成人格障碍、监狱人格的犯罪人设置了专门机构,有精神科医生参与收容管理的工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在丹麦,设有处置这类人的特殊中心,由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律师组成,由一全日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主持日常工作,并经常与有关人员(精神病顾问、心理医生、监狱医官、精神病福利人员、研究人员等)取得密切联系。这类中心不仅起矫正诊所(correcting house )和分析中心(sorting centre)的作用,而且提供全日性专业门诊咨询服务,给这类人以持续的关照与支持。实践证明,通过有计划有系统的心理治疗(教育与心理锻炼),并加上适当的劳动,对于变态人格及监狱人格是有积极效果的。其中,对于伴发有性变态的罪犯,大多数学者主张采取以有效奖励与适当惩罚相结合的行为矫正疗法加以矫正。
对于监狱精神病,应当将他们安置于有一定约束设施的医疗教养机构,如监狱精神病院(观察性监狱精神病院、治疗性监狱精神病院)、监狱医院特设的精神病房、有较好看护条件的精神病院等,以治疗精神病为主,并且有时注意看护与照管,防止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有条件时,还可以建立精神病学监狱,专门治疗性安置监狱环境中的各种精神病犯人。
我国监狱病理心理学刚刚起步,一些研究人员也开始注意研究监狱犯人的变态心理问题。为适应教育改造犯罪人和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大力开展监狱中的研究;在新型的生物-心理-法律与社会的教育改造模式下,通过科学的精神治疗处置,是完全可以消除或减少罪犯在拘禁、监禁条件下的各种变态心理与行为反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