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前不久,我骑摩托车搭载着怀孕的妻子去县医院做孕期检查,返回途中直行通过十字路口时,差点与一抢行左转小轿车相撞。我因紧急避让猛向右拐,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侥幸人未受伤,便相互留下对方车号各自回家。原以为就没事了,不想妻子回家不大一会儿即出现腹痛且有下红症状,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又打针又吃药地折腾了好几天,结果还是没能保住胎儿。我找到小轿车的车主,要求他承担一定责任,他以车子未碰到我妻子为由拒绝。请问:遭遇惊吓跌倒流产,能不能索讨胎儿死亡赔偿金?
答: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尚不享有民事权利,而且不出生便不存在死亡,自然无所谓死亡赔偿金。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小车车主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骑摩托车搭载妻子行驶过程中,因小车车主违规抢道而引发险情,你紧急避让而连人带车摔倒,虽然避免了两车相撞的损害后果,却导致了妻子因跌倒流产的损害后果。你妻子跌倒流产,是因紧急避险导致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违规抢道的小车车主承担责任。至于小车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你妻子流产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其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胎儿流产,对于父母来说,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沉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责任人给予精神抚慰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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