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湖北省汉川市的张新华因患晚期肝硬化,在武汉市同济医院先后两次接受肝移植手术,共花费近100万元,最后仍不治而亡!这是一起看似因医治无效而正常死亡的病例,但同济医院短期内给他进行两次肝移植手术明显是过度治疗。
为给儿子讨回公道,悲痛欲绝的张鹏云将武汉市同济医院告上法庭。在律师游友安的帮助下,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汉市同济医院返还并赔偿共93万余元。这是中国“过度医疗”胜诉的第一案。
花百万换肝人财两空,四年奔波难鉴定
2001年正月十六,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友安刚上班,一个60多岁的老人就气喘吁吁地闯了进来,声泪俱下地说:“游律师,我儿子死在武汉同济医院,求你帮我讨个说法!”游友安连忙让老人坐下,说:“老人家,别激动,有什么事慢慢说……”
老人叫张鹏云,湖北汉川人,大儿子张新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2000年7月,张新华因呕血住进武汉同济医院,后被查出患有晚期肝硬化、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且伴有重度感染和败血症的可能。同年8月8日,同济医院叶教授给张新华实施了同种异体肝移植手术。可手术后,张新华出现严重感染。经再次会诊,同济医院于11月21日对张新华进行了第二次肝移植手术。
可半个月不到,张新华再次出现重度感染,并伴随败血症和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症状。12月5日,已经奄奄一息的张新华看着围在床前的亲人们,含着眼泪,用微弱的声音说:“爸……我,我实在是不行了,可……我不甘心呀!花了这么多钱,你们以后怎么办?医院要还我的肝……”说着,他头一歪咽气了,眼睛却瞪得大大的。看着死不瞑目的儿子和哭成一团的子女们,张鹏云伤心欲绝,老泪纵横。
为给儿子换肝,张鹏云集全家之力,举债近100万元,最后落得人财两空。他找到主治医生叶教授,说“你不是说手术有希望吗?可半个月不到,人就走了。你得给我一个说法呀!”不想,叶医生却说:“医生不是神,我们尽力了。你要讨说法就上法庭讨吧!”人走了,医生却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说话还如此呛人。面对在儿子手术前后判若两人的医生,张鹏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他暗下决心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
通过分析,游律师觉得,要想打这场医疗官司,首先必须拿到患者的病历复印件,有了病历复印件,他才能分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
听了游律师的意见,张鹏云就直接上同济医院要病历。可他一次次吃了闭门羹。最后,游律师给他出了一个主意:让保险公司上医院复印病历。然而,张鹏云好不容易托汉川市的保险公司找医院索要病历,可医生却只让他复印了4张。显然,4张病历根本无法判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
就在老人绝望时,他无意中发现医生帮他复印病历时,是从医生休息室拿出来的,这说明儿子的病历并没有存档。2001年7月的一天,在多次要求复印病历被医院拒绝的情况下,他趁护士下班,从医生休息室的一个角落翻出儿子的病历,悄悄地拿走了。
老人如获至宝,赶紧将病历复印一份,亲自送给了游律师。学医出身的游律师仔细看完病历后,遗憾地对张鹏云老人说:“这病历不全呀!不过,从这残缺的病历分析,你儿子在出现重度感染的情况下,是不宜做肝移植手术的。就凭这一点,医院也有过错。”
听了游律师的话,张鹏云仿佛看见了一丝曙光。2001年11月7日,张鹏云就儿子张新华死亡一事委托游友安律师全权代理,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济医院医疗过失损害赔偿300万元。
2001年12月21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于2002年1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没想到,开庭后,作为原告的张鹏云向法庭递交完证据(主要是病历资料)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递交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游律师清楚,本案是司法诉讼中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不是行政裁决中的医疗事故赔偿,其鉴定只能是司法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2年1月25日,张鹏云在游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司法鉴定申请书。
可申请书递交上去后,却迟迟没有下文。直到2002年4月,张鹏云突然收到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场官司委托给下属的矫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初审。2002年8月13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谁知开庭后,法院以做司法鉴定须经医患双方同意为由,没有采纳张鹏云要求做司法鉴定的申请,而是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对此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证据倒置原则,同济医院本该向鉴定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的。但由于部分病历资料被张鹏云拿走,根据法律,如果同济医院不能提供患者全套病历就意味着败诉。可是,当医院从法院得知张鹏云拿走了部分病历后,一口咬定张鹏云拿走了全套病历,从而拒绝提供其他病历。不得已,张鹏云只好将手中残缺不全的病历提交给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2003年4月,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以病历资料不全为由拒绝进行鉴定。
无奈,在游律师的提议下,张鹏云又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过协调,研口区人民法院终于同意做司法鉴定,并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此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但遗憾的是,2004年12月,该委员会同样以缺失材料为由驳回了张鹏云的鉴定申请。
委托和自行鉴定都行不通,一个“鉴定”咋这么难
2005年2月23日,研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张鹏云私自将张新华的病历拿走,应对无法鉴定承担责任,而同济医院不承担举证责任,依法驳回张鹏云等人的诉讼请求。
3月1日,张鹏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向中院提起上诉后,游律师决定变被动为主动。6月22日,他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就同济医院对张新华的医疗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张新华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自行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提出司法鉴定。
令人振奋的是,7月12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张新华两次肝移植手术都是在绝对禁忌症和相对禁忌症的情况下施行的,医院应对张新华两次肝移植手术失败及其后果负责。
有了这份司法鉴定书,张鹏云又看到了希望,不禁兴奋不已。谁知,他满怀希望将这份司法鉴定书递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武汉市中院于7月14日却以这份司法鉴定没有经同济医院认同为由,不予认可。与此同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鹏云未交诉讼费为由,裁定此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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