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女性遭性骚扰可向对方单位投诉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

  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晓丽认为,受害妇女在寻求司法救助时,时间、金钱成本较高,于是很多人“打碎牙往肚里咽”,吃哑巴亏。济南市出台新规定,从法律层面为妇女开辟了新的权益保障途径,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济南市康桥培训中心主任权威认为,该规定更多体现对妇女尊重。其中,规定有关部门负有救助妇女的法定责任,有利于事情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比如,老板对女下属实施性骚扰,如果让企业自己处理,很难有结果。让上级主管部门出面解决,效果更好。

  济南市民李菲则认为,在现实中,性骚扰的界定比较困难。比如,发一条暧昧短信算不算性骚扰?仅仅发送短信“我爱你”三个字,一天发100遍,算不算性骚扰?这些方面,可以规定得更细一些。

  有网友认为,生活中同样的语言,小王可能认为是玩笑,但小杨就可能认为是对她不尊重的表现。还有些小动作,对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可能不会在乎,但如果当事人思想保守而又彼此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现代社会,男女之间交往只会越来越多。这种交往接触的分寸该如何把握确实是个难题。

  

  摘编自《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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