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叶女士在咨询问题的过程中始终强调,她的目的不仅仅是追讨财产,更是希望给自己长达22年的“婚姻”讨一个名分。
叶女士与黄先生当初都生活在安徽农村,1992年两人决定成亲时,仅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拜天地”等形式,却并没有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几年之后,两人共同来到上海开展个体经营,生意方面也算颇有起色。在共同居住、生活和经营的过程中,黄先生在上海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都仅仅记载黄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不过当时在叶女士看来,既然两人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写谁的名字也都无所谓,反正都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没想到进入2014年之后,叶女士发现黄先生存在着外遇的行为,对此无法接受的她表示要跟对方离婚,并且要求对于两套房产进行分割。没想到此时黄先生却振振有词地表示,由于两人之间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因此始终属于是同居关系,既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也谈不上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听到这一说法之后,叶女士内心感到十分不安,毕竟当初她手中并没有拿到正式的结婚证。但另一方面,她又觉得自己过去二十几年里实际上履行了妻子的义务,包括购房款里面也有她用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因此她来询问律师,想知道自己到底能否以“妻子”身份获得相应的补偿。
来一点家法:
男女之间并没有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实际上却长期共同居住,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示人,那么这到底能不能算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婚姻呢?
律师分析:
叶女士本次咨询的问题,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那就是由于风土习俗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有时会出现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实际上却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情况。尤其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此类情况曾经广泛存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事实婚姻”。
而在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中国法律曾经经历过一系列变化。比如在1984年之前,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现状,法律对于“事实婚姻”基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在1984年之后,法律上逐渐缩紧了对于“事实婚姻”的限制,尤其是明确了与“非法同居”的区别。而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针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种情况,规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在法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这种形式。
从允许到限制再到禁止,以上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变化,也反映出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进步。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如果在1994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现在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出台司法解释,其中划分了一条明确的时间界限,那就是1994年2月1日:如果在此之前以夫妻名义身份且具备结婚要件,那么离婚时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但如果情况出现在这个日期之后。那就只能作为“非法同居”来处理。
在了解以上知识之后,再回过来看叶女士目前面临的情况。她和黄先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时间起点是1992年,也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他们两人当时已经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要件,那么即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这一认定的基础上,叶女士就有权以妻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参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与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正式婚姻相比,“事实婚姻”会在举证方面存在更高的要求,比如叶女士需要证明两人过去二十几年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部分事实,可能需要结合两人曾签署过的书面文件以及周边亲友的证人证言来确认。另一方面,由于购房款中有部分来自于叶女士通过劳动创造的收入,因此律师建议她寻找这方面的证据,以证明个人对于创造家庭财富也做出了充分的贡献,进一步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同时否定黄先生打算独吞全部财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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