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寄了一份重要的合同,比约定时间晚了一星期才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负责寄件的快递公司表示,该相关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快递物流业发展迅速,但目前我国在快递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快递公司经营不规范的行为较普遍,快递行业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要警惕快递行业四类“霸王条款”。
快递延误?对不起不赔
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如开头说的例子,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封查件?不用通知你
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其次,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如果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概念太模糊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索赔期限?由我说了算
属于这类条款的有:“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快递用户有索赔权。其次,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3种,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如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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