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在其古老的意义上,由古希腊语中autos(自己)和nomcos(规律)两个词合拼而成,涵义为“自己的规律”,即法则是由自己制定的而和他律性(heteronomie)相反。
自律要求我们严格约束自己,经常审视自己的内心。真正要做到自律,就是要有人知道与无人知道一个样。经常耳闻对中国人的评价是,由于缺乏信仰,中国人天不怕地不怕,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中国式过马路,成为批评中国人无自律的典型案例。这样的评说,让中国人无法抬起头来了,有些事实是无可否认的。遥想中国号称泱泱大国,几千年之悠久历史和文化,怎么就是一个毫无自律的民族呢?其实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直有一个声音在呼吁仁义道德,孔孟之道对君子的要求其中之一便是慎独。古代先贤在道德修养方面十分讲究“慎独”,因为一个人只有独自一人时才会表现出自己的真实道德修养来。
“慎独”一词,出自秦汉之际儒家著作《礼记•中庸》一书:“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最隐蔽的东西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最能看出一个人的灵魂,有道德的人在独处时,也不会做任何不道德的事。当独自一人时,同样要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自重自爱,把握住自己。慎独要求我们做到“三个一样”、“三个如一”,就是说的做的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校内校外一个样;言行如一,心口如一,始终如一。
可见,自律的最高层次是慎独。“慎独”的前提是坚定的内心信念和良知,是以自己的道德意识为约束力。
道德自律
关于道德的自律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的目的不是知识而是实践,这种只以自身的至善为目的的自我主宰的学问,就是为自由幸福而努力。那么,如何达到幸福呢?这就要依从德性,德性恰是人自身具有的、绝非外求的,人的善就是合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这种活动只依自己的德性行事,当然就是自主了。在这里,道德实践遵从自己的主体设定性和自主自律的特点已明显揭示。
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对道德自律作过经典论述。康德指出,道德的本质是人们心中的自律。在他看来,从神的意志引申出的道德原则,是个别的、主观的,不能成为道德的根据和内心的法则。从经验引申出的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依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一到了客观上就成为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理,而且能够并且必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十分差异,因而也就永远不能供给一个法则”。他认为,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物,“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那些以行为结果为基础的道德法则,“永远只不过是意志的他律性”。而道德就其本质来说,只能是人的意志的自律,“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所以自律原则就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原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
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约束自己行为的“内因”表现;法律约束是他律,是依靠外部力量强制约束自己行为的“外因”表现;哲学基本原理靠诉我们,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基础,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他律能否起作用或者起多大的作用,要看自律的程度。所以,从整体上讲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全体公民的道德“自律”。任何的外在的社会性他律形式,只有通过道德个体的自律,才能最终内化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个体的自觉自主的行动。相对于社会的他律形式,道德自律的控制效果较为稳定和持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缺乏自律的道德,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正像苏联伦理学家季塔连科所说的那样:“如果没有个人主观的表现,如果社会命令不向个人的内在精神过渡,道德是不可想象的”。
道德自律与社会秩序
西方对于社会秩序的论述,从“霍布斯的秩序问题”到亚当•斯密关注的人类理性选择的自发倾向的秩序论,从哈耶克的自发的秩序和人造的秩序到吉尔茨提出的“地方性知识”,再到福柯、布迪厄对空间秩序的强调,为我们研究社会提供了一种灵感和一种新的诠释方式,关注社会,最终还是回到行动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即“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社会生活何以可能”。
首先,解释人类社会中的秩序问题需要考虑人类动机之外的复杂因素,将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直接视为个人和团体做决定时所使用的框架中的一部分,因此,共享价值、规则、习俗、信仰、符号、程序以及人们的情感、认识和道德等,构成了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和动力。以共享价值、规则、习俗、信仰、符号为核心元素的文化是维系秩序形成的深层因素,文化是意义的构架和秩序形成的价值动力,人类用它来解释自己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动,规范自己的行为。
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哈耶克(Friedrich A.Hayek)认为,社会秩序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自发的秩序(the spontaneous order)和人造的秩序(the made order)。哈耶克认为,“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在理论上重构存在于社会现象中的各种自发的秩序”,自发秩序是一种非经个人或权威机构设计、自我生成的内部秩序,而人造秩序是一种组织或安排、源于外部的设计的秩序,人类内生的“自发秩序”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秩序是“自发的”,而非人为设计的,任何人为的整体性设计都会最终破坏这一秩序的“创造性”,任何理性主义的完美设计或者纯粹的政府计划性都是不妥的。道德、宗教、法律、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社会的整个秩序,在哈耶克看来都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它们都不是因计划或设计而生成的,而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秩序”这一概念是与制序(institution),规则(rule),习俗(custom),惯例(convention),传统(tradition)和常规性(regularity)等词混合在一起使用的。
在哈耶克那里,“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要素在回应他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所有人们所能刻意设计以及能够和已经创生出来的东西,也只不过是在一个不是由他们所发明的规则系统中怀着改进现存秩序的目的而进行的。哈耶克把自发秩序理解为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所保持的并非他们有意建构的一种行动的状态,一种在他们的行动和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常规性(regularity)和划一性(uniformity)。而“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自发社会秩序的行动结构乃是经由参与其间的个人遵循一般性规则并进行个人调适而产生出来的作为一种结果的状态。”
最后,解释人类社会中的秩序问题还需要考虑人类理性选择的自发倾向,即市场结构中的资源控制策略与个体利益诉求逻辑。人类利益性的理性追求会促进事物的秩序,事物的秩序是由利己的“经济人”相互交易形成的,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说,人类利益性的理性追求、个人的自律性、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以及公平合作的社会理念,为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秩序奠定了理性的基础。舍勒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一种人的文化心理性质和内在心性秩序更为深层的变化。”现代性是深层的“价值秩序”的位移和重构,表现为工商精神气质战胜并取代了超越性价值取向的精神气质。
中国人的道德自律
费孝通试图通过重新认识“乡土中国”来理解中国社会“秩序”是如何得以建构和维持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差序格局”、“礼俗秩序”、“血缘、地缘关系”都是社会系统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资源和人们的行动逻辑。宗族社会,或者叫熟人社会,个体服膺于这种社会价值观念,儒家的礼俗秩序不仅仅是中国人认可的价值观,也是统治阶级对社会实施的一套统治手段,内法外儒,是古代中国帝制的施政纲领。
然而一旦宗族社会被外因打破,近代中国与世界秩序的接轨,导致了宗族社会的分崩离析,随之瓦解的还有维持社会秩序的那套价值观准则。西方的更具个人主义的普世价值观传入中国,在社会价值层面发生了剧烈震荡。因为西方普世文化与工商业资本主义的相辅相成,当代中国在经历市场经济发展后开始发生社会价值层的转变。宗族社会那套腐朽的礼俗秩序无法应付资本主义局面,然而在形成符合工商业的普世价值观之前,中国社会尚处于调整和转型的阶段,这个阶段犹如真空。于是乎中国式过马路、食品安全危机等各种丑态毕露,有人则大呼天下已乱。
笔者忍不住要下结论了。自律作为道德的基础,根植于人的内心,道德自律远远要比他律更有效率,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何习俗、社会规范是自发秩序,也是值得尊重的。理所当然的,法律的很大一部分来自道德习俗,因而大部分人们能够很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因历史文化的不同,每个民族遵从的价值观是不一致的,包括随着历史的演进,民族内部的价值观也会发生变化。过去我们认为女子三从四德便是好的,今天我们更尊重独立的女性;过去男人三妻四妾,今天我们大家都推崇一夫一妻制;过去认为人有尊贵和卑贱之分,今天我们普遍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如何实现对普世价值的最好实践,就是从道德自律开始,而道德自律,又从价值观的认同开始。这样的认同,需要社会广泛群体中每一个体的接纳,这个接纳的过程也许缓慢,需要一定的时间。难道这不正是社会的进步吗?
作者:@巴别塔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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