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小金12岁,在一个星期天,他同13岁的小丰、14岁的小福一同到山中悬崖攀登。不幸的是,小丰从崖顶失足摔下死亡。事后,小丰的家长老王先是以学校教育不够,后是以同往的孩子相互关照不够,将我和小福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我们承担小丰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余万元。请问,我们有这个义务吗?
黑龙江 艾桂玲
艾桂玲读者: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相约外出从事危险活动有特定救助、相互告之安全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意外事件发生在星期天,并且发生在校外,学校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小丰的家长对小丰疏于监护,其损害只能由小丰的家长自负。
你虽然不需要对此负法律责任,但作为孩子的家长,首先,你要对自己的孩子多多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其次,在能力范围内,可以主动对小丰的家长给予一定的经济上帮助以表安慰,让对方在感受失子之痛的同时体会到一些人间的温情。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区法院一级法官)
编辑/李建华 weixiao7310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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